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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信息: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告时间:2025-11-28 19:56:16

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2027 年度)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股东,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 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未来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现金流情况、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在平衡股东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对公司利润分配作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保证公司长久、持续、健康的经营能力。
二、 公司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公司制定股东分红规划遵循《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着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原则,同时充分考虑、听取并采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的意见。
三、 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具
体规划
(一) 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 利润分配形式及优先顺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并积极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 利润分配的间隔期间
在符合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
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四) 实施现金分红及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1.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实施现金分红须同时满足下述条件:
(1)公司在当年盈利(或半年度盈利)且母公司报表中未分配利润为正;
(2)公司最近一年财务决算审计报告为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年度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正数或者没有出现公司现金流发生困难导致公司到期融资无法按时偿还的情况;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等董事会认为会对公司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发生;
(5)不存在董事会认为不适宜现金分红的其他情况。
2.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五) 现金分红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
少于当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 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一)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偿债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股东回报等因素,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拟定的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三)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四)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公司董事会因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六)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督促其及时改正。
(七)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八)公司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九)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1.公司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其他外部经营环境发生的变化,可以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2.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在议案提交股东会表决前,须征求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的意见。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为股东参与股东会提供便利方式。
3.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决策机制
公司原则上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根据公司即时生效的利润分配政策对股东分红规划作出相应调整,确定该时段的公司股东分红规划。公司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分红规划,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和中小股东的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审议表决。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公司无法按照既定现金分红政策确定现金分红方案,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八、其他事宜
(一)本规划未尽事宜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以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调整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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