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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大炭素: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11-28 18:15:39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帮助投资者全面、完整、真实、准确、及时地了解和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在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起有效的沟通渠道,强化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投资价值,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
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原则和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
(二)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证券分析师与行业分析师 );

(四)监管部门以及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进一步的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第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实行董事长负责制。董事会是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检查考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落实、运行情况。公司董事长指定董事会
秘书协助其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工作, 董事会秘书处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七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漏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及相关人员协助董事会秘书处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细则,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电子邮箱、传真等渠道,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公司可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四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
专人负责,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上述联系方式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并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做好信息隔离,避免让来访者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
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或者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公司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七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公司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人员包括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 少一名独立董事 、董事会秘书。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说明投资者说明会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通过网络等渠道直播。

第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者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和培训工作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处是公司对外发布信息、面对投资者的窗口,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业务素质和技能:
(一)熟悉信息披露的相关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沟通和协调能力;
(五)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一条 公司建立了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
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
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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