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高股份:莫高股份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5-11-28 17:39:02
证券代码:600543 证券简称:莫高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5-52
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 甘肃莫高宏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 2,000.00 万元
担 保 对
象 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 9,000.00 万元
是否在前期预计额度内 是 □否 □不适用:_________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 是 否 □不适用:_________
累计担保情况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万元) 0
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10,000.00
司对外担保总额(万元)
对外担保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12.35%
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 担保的基本情况
为满足生产经营需要,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甘肃莫高宏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莫高宏远”)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申请信用证1,000.00 万元,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莫高宏远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申请借款 1,000.00 万元,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近期,莫高宏远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还款 1,000.00 万元,截止目前,公司实际为莫高宏远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9,000.00 万元。
(二) 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 2025 年 9 月
15 日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最高额信用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莫高宏远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提供最高额信用担保,担保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期限不超过一年。(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9 日披露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
编号:临 2025-38、《关于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最高额信用担保的公告》,公告编
号:临 2025-40 及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6 日披露的《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5-45)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类型 法人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被担保人名称 甘肃莫高宏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 □控股子公司
公司持股情况 □参股公司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公司持有其 100%股权
法定代表人 程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20723MACU8WR84G
成立时间 2023 年 8 月 14 日
注册地 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沙河镇昭武路
注册资本 8,000.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一般项目:自然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塑料制品制造;塑
料制品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
料销售;合成纤维制造;合成纤维销售;工程塑料及合成
树脂制造;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材料
技术研发;生物基材料制造;生物基材料销售;生物基材
经营范围 料技术研发;园艺产品销售;橡胶制品制造;橡胶制品销
售;新型膜材料制造;新型膜材料销售;农用薄膜销售;
高品质合成橡胶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生态环境材
料制造;生态环境材料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
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化
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
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项目 2025年9月30日/2025 2024 年 12 月 31 日
年 1-9 月(未经审计)/2024 年度(经审计)
资产总额 17,740.99 6,378.06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负债总额 10,156.38 2,763.91
资产净额 7,584.61 3,614.14
营业收入 4,609.61 6,543.24
净利润 -29.53 -275.41
三、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
2.债务人:甘肃莫高宏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3.保证人: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最高本金限额:1,000 万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范围: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
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7.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保证期间为,(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
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
2.债务人:甘肃莫高宏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3.保证人: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4.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 1,000 万元;(2)在本合同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甪、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五、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莫高宏远提供担保,是为满足其实际经营需要。公司可以及时掌握莫高宏远经营管理情况和资金状况,能对其保持良好控制,整体风险可控,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5年9月15日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最高额信用担保的议案》。公司为莫高宏远提供担保,有利于其获得贷款资金,保证其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资金需求,莫高宏远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风险处于可控制范围之内。
七、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目前,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10,0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35%。其中,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1,0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4%;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9,0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1.12%。公司无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公司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