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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大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告时间:2025-11-28 16:39:41

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办法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监管部门,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遵守本办法,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监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当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另有要求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条 除依法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向深交所申请免于按照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暂缓或者免于按照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不符合前款要求,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暂缓、免于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
第十一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一)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二)公司及其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名、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出具确认意见,并签名、盖章。
(三)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四)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交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五)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六)前述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七)公司在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八)公司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按照《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则要求编报和披露。
第十二条 定期报告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编报规则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发表意见;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符合要求的专项说明。
公司定期报告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按照深交所定期报告的要求进行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十三条 临时报告
(一)公司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等召集、召开董事会、股东会。董事会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会议决议报送深交所。会议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涉及重
大事件的,公司应当披露股东会会议决议和相关重大事件公告。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会议决议公告、相关重大事件公告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深交所有关规定及相关公告格式予以披露。
(二)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决议;
2.重大交易: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除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情况外,其余财务资助事项均需对外披露);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提供担保的审议及信息披露要求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执行);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开发项目;
(11)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重大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提供劳务、建筑工程等合同;
(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3)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应当披露的重大交易是指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各种交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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