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免:中国旅游集团中免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1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11-24 19:16:14
中国旅游集团中免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国旅游集团中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股
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会规范、高效
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
上市管理试行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中国旅游集团中
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对公
司、股东及其代理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列席股东会的
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
开,出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
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
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
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第六条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者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
会,并依法及依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
项权利。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者股东授权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规则、
《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即独立非执行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
明理由并公告。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与
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
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阐明会
议的议题。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书面请
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的,应当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与风险管
理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的,
应在收到请求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或者类别股东会
议通知的,视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或者类
别股东会议,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
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股东
应当在不晚于发出股东会通知时披露公告,并承诺在提议召开股东
会之日至股东会召开日期间,其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10%。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
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对于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
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
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
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五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六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提案股东资格属实、相关提
案符合《公司法》等相关要求的,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
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
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召开前,符合条件的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发出提案通知至
会议决议公告期间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且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
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
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第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
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者证
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股东会召集人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在召开股
东会 5 日前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决策所必需的
资料。有关提案涉及中介机构发表意见的,应当作为会议资料的一
部分予以披露。
在股东会上拟表决的提案中,某项提案生效是其他提案生效的前提
的,召集人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披露相关前提条件,并就该项
提案表决通过是后续提案表决结果生效的前提进行特别提示。
第二十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