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悦城:关于修订《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1-24 18:42:33
证券代码:000031 证券简称:大悦城 公告编号:2025-060
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
三次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24 日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的要求,完善公司治理,满足业务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董事会同意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更名为《股东会议事规则》。公司现任监事职务将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之日起相应解除,《监事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见本公告附件,《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拟修订稿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相关文件。
董事会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的相关部门人员具体办理本次公司章程修订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公司章程备案并签署相关文件,授权有效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之日起至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办理完毕之日止。
特此公告。
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序号 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
(2024 年 6 月修订) (拟修订)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1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总经理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应
当经董事会过半数决议通过。
2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总经理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3 新增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
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4 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
5 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 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
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
作经费。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
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6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
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
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7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
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 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财务负
总法律顾问。 责人)、总法律顾问。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8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
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 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当支付相同价额。
9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深圳市宝安区投资管理公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深圳市宝安区投资管理公
司,其认购的股份数为 13,300 万股,出资方式为净 司,其认购的股份数为 13,300 万股,出资方式为净
10 资产折股,出资时间为 1993 年 7 月 26 日。 资产折股,出资时间为 1993 年 7 月 26 日。公司设
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20,000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
金额为 1 元。
11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286,313,339 股,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4,286,313,339
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4,286,313,339 股。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
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12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