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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普瑞: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11-24 17:55:45

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与目的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在投资者中树立公司良好的诚信形象;
(二)形成尊重投资者、对投资者负责的企业文化;
(三)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四)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范围与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监管部门等相关机构;

(六)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
(1)定期报告;
(2)临时公告。
(二)股东会
(1)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2)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3)在股东会上,大会主席应确保在会议上向股东解释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详细程序,并回答股东有关以投票方式表决的任何提问。会议主席应就每项实际独立的事项个别提出决议案。除非有关决议案之间相互依存及关连,合起来方成一项重大建议,否则公司应避免捆绑决议案。若要捆绑决议案,公司应在会议通告解释原因及当中涉及的重大影响;
(4)董事长应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邀请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其他委员会(如适用)的主席出席。若有关委员会主席未能出席,董事长
应邀请另一名委员(或如该名委员未能出席,则其适当委任的代表)出席。该人士须在股东周年大会上回答提问。公司的管理层应确保外部审计机构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回答有关审计工作,编制审计报告及其内容,会计政策以及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等问题。
(三)公司网站
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四)分析师会议和路演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1)公司认为必要时举行分析师会议和路演活动;
(2)分析师会议和路演活动在有条件的情况下以公开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3)分析师会议和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事先需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五)电话和电子邮箱
(1)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
(2)公司设置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
(3)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需以临时报告的形式及时进行披露。
(六)现场参观、座谈
(1)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2)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七)任何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发布或刊登的公告、通告或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如有)、公告、通函、股东会通知及根据《香港上市规则》不时要求披露的信息,亦会随即登载在公司网站。
(八)投资者说明会
(1)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2)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3)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5)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九)广告、宣传单或其它宣传材料、媒体采访和报道等其他方式。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九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一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三条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主要负责人。公司董秘办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不得通过相关网站、博客、微博等网络信息等非正式渠道泄漏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秘办进行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董秘办可以定期以适当方式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
第十八条 董秘办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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