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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特科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公告时间:2025-11-24 17:29:19

证券简称:南特科技 证券代码:920124
珠海市南特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Zhuhai Nante Metal Technology Co., Ltd
(珠海市平沙镇怡乐路 32 号厂房)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珠海市南特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在本上市公告书中如存在总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所致。
一、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与本次公开发行有关的承诺
1、关于北交所上市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1)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尽快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董事会已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募投项目符合产业发展趋势和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投项目效益,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提前实施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增强以后年度的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2)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股票结束后,公司将按照制度要求将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专户专储、专款专用,以保证募集资金的合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3)积极推进公司发展战略,加大市场开拓力度
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公司能够巩固和提升公司现有的市场地位,为公司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4)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公司未来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强内部运营控制,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使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5)严格执行公司的分红政策,保障公司股东利益回报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公司章程》,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和方式。本次发行股票结束后,公司将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以保证此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公司未来的回报能力。
全体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承诺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得动用南特科技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积极推动南特科技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要求;支持南特科技董事会在制订、修改补充南特科技的薪酬制度时与南特科技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如南特科技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南特科技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南特科技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南特科技作出
新的规定,以符合相关要求;
(7)本人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南特科技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给南特科技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
①在股东大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
②依法承担对南特科技和/或股东的补偿责任;
③无条件接受北京证券交易所和/或中国证监会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1)本人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2)本人不会侵占公司利益,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取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如果本人违反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及自律机构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3)本人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南特科技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给南特科技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
①在股东大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
②依法承担对南特科技和/或股东的补偿责任;
③无条件接受北京证券交易所和/或中国证监会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
2、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严格遵守执行公司股东大会或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项下审议通过的《珠海市南特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下称“《稳定股价预案》”),按照《稳定股价预案》及其后续审议通过的修订案(如有)的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
本公司在采取前述稳定股价措施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将严格履行承诺,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非独立董事及高管承诺:
本人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严格遵守执行公司股东大会或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项下审议通过的《珠海市南特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下称“《稳定股价预案》”),按照《稳定股价预案》及其后续审议通过的修订案(如有)的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
本人在采取前述稳定股价措施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人将严格履行承诺,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本人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严格遵守执行公司股东大会或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项下审议通过的《珠海市南特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下称“《稳定股价预案》”),按照《稳定股价预案》及其后续审议通
过的修订案(如有)的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
本人在采取前述稳定股价措施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人将严格履行承诺,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关于虚假陈述导致回购股份和向投资者赔偿及相关约束措施
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公司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可能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本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全体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且本人被监管机构认定不能免责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1)本人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依法督促发行人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购回价格按照发行价(若股份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购回时,如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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