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11-24 17:03:2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月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规范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香港《证券期货条例》《内幕消息披露指引》《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公司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及其他规定(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或“公告”,指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相关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信息。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出现或知悉需披露的信息时,应及时、主动通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办公室,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
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
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
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露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
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步在境内境外市场披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
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
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二条 公司A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
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H股信息披露的指定网站为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同时公司需将信息在公司网站上登载。
公司其他证券的信息披露应当通过符合相关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渠道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公司
证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视乎情况并根据相关法规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同时采用中文文本和外文文本的,公司
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触及下
列任一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六条 公司在规定时间无法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的详细情况的,
可以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说明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解释未能按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
的,应当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会、投资者说明
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
事项,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当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办公室报告,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项没有达到法律法规或本制
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披露或该事项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等文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招股说明书、募集说
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披露。
发行证券的申请经相关监管机构核准或注册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按照相关规定(如适用)公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拟上市地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拟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对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文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四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文件引用保荐
人、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业绩(如适用)、年
度报告、中期业绩(如适用)、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应当在以下期限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年度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日至少二十一天前,年度业绩公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中期报告及中期业绩公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编制和披
露。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业
绩预告、业绩快报及相应的更正公告(如适用)。
第三十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
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一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公司
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