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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峰集团:《筹资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11-21 16:56:31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筹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筹资业务的内部控制,控制筹资风险,降低筹资成本,防止筹资过程中的差错与舞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筹资,是指公司为了满足生产经营发展需要,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借款或者发行股票、债券等形式筹集资金的活动。
第四条 公司至少应当关注涉及筹资活动的下列风险:
1、筹资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外部处罚、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
2、筹资活动未按公司审批流程批准或超越授权审批,可能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
3、筹资决策不当,可能造成公司资金不足、冗余或债务结构不合理。
4、债务过高和资金运用不当,可能导致公司不能按期偿付债务。
5、筹资记录错误或会计处理不正确,可能造成债务和筹资成本信息不真实。
第五条 筹资业务的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1、筹资方案的拟订与决策。
2、筹资合同或协议的审批与订立。
3、与筹资有关的各种款项偿付的审批与执行。
4、筹资业务的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
第六条 筹资管理机构
财务部门负责银行借款、企业借款等日常筹资事务管理,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股票等特殊筹资事项的管理。
董事长、董事会、股东会为有关审批人或审批机构,所有筹资活动都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权限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批准和管理。

第二章 筹资决策控制
第七条 筹资的分类
1、按筹集方式分为:银行借款、企业借款、债券筹资、股票募集及其他筹资方式;
2、按筹资期限分为:短期筹资、中长期筹资;
3、按融资性质分为:负债性筹资、权益资本筹资。
第八条 筹资方式的选择
公司资产中的长期性资产所需的资金一般采用中长期融资方式筹集;对短期性资产和临时性的资金需求一般采用短期融资方式筹集。
第九条 短期银行借款管理
1、集团公司、子公司短期借款统一由集团财务部统筹安排;集团财务部根据集团公司、子公司年度筹融资计划负责编制集团年度筹融资计划。
2、审批权限
集团年度筹融资计划提交财务负责人、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筹融资计划具体执行时需按公司《章程》规定权限报批。
3、短期借款筹资流程
(1)集团公司筹资流程
① 集团财务部根据集团公司年度筹融资计划编写筹资方案,筹资方案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备选银行、成本分析、资金使用用途、是否进行资本化分析、借款时间、还款时间。筹资方案进行全面的比较分析,选择对公司最有利的筹资方案提交董事长审批。
② 集团财务部根据筹资方案编制《借款申请单》(附件一),《借款申请单》的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借款银行、合同利率、借款期限、借款类型、借款担保条件(注明担保方式及内容)。《借款申请单》审批流程:财务部编制→财务负责人审核→董事长审批。
③ 集团财务部根据经审批的《借款申请单》办理借款业务。
(2)子公司筹资流程

① 集团财务部根据子公司年度筹融资计划编写筹资方案,筹资方案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备选银行、成本分析、资金使用用途、是否进行资本化分析、借款时间、还款时间。筹资方案进行全面的比较分析,选择对公司最有利的筹资方案提交董事长审批。
② 子公司财务部根据筹资方案编制《借款申请单》,《借款申请单》的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借款银行、合同利率、借款期限、借款类型、借款担保条件(注明担保方式及内容)。《借款申请单》审批流程:由各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填写《借款申请单》→子公司总经理审核→子公司董事长审批。
③ 集团财务部对子公司提交的《借款申请单》进行审核后提交:集团财务负责人审核→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核→集团董事长审批→根据审批同意《借款申请单》办理借款手续。
(3)公司按照借款计划使用该项资金,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如有变动须经原审批机构批准。
(4)各子公司财务负责人每月负责编写《对外融资月报表》,《对外融资月报表》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名称、金额、利率、借款时间、还款时间、借款条件,并每月 3 号向集团公司财务经理上报。集团公司财务经理根据子公司提供的《对外融资月报表》进行汇总并报送集团财务负责人、管理层审阅。
(5)财务经理应督促出纳及时收取利息回单,出纳每月需对利息回单进行复核,并由财务经理、财务负责人签字。利息复核单需附凭证后面作为原始凭证之一。
(6)集团公司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期限还款按照公司资金支付的审批流程执行,如公司需提前还款,应按照以下审批流程执行:财务经理填写《还款申请单》(附件二)→财务负责人审核→董事长审批→办理付款手续。
(7)子公司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期限还款按照各子公司资金支付的审批流程执行,如子公司需提前还款,应按照以下审批流程执行:由各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填写《还款申请单》→子公司总经理审核→集团财务经理审核→集团财务负责人审核→集团董事长审批→办理付款手续。
第十条 长期借款管理
1、当公司在需要资金的数额较大、期限较长,而又不具备发行股票进行权
益筹资的条件和能力的情况下,可考虑采用中长期银行借款方式筹集所需的资金。
2、中长期借款主要用于:
(1)购置长期性固定资产,如购建厂房、生产设备、办公楼等;
(2)重大项目投资;
(3)经董事会批准的其他用途。
3、集团公司、各子公司长期借款的管理参照该制度第九条第三点执行。
第十一条 股票募集及其他筹资管理
为筹集到更多更稳定的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通过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是公司重大发展战略。公司发行股票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其他融资方法由财务部等部门参照本办法提出,经批准后举债。
第十二条 拟订的筹资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资金预算要求,明确筹资规模、筹资用途、筹资结构、筹资方式和筹资对象,并对筹资时机选择、预计筹资成本、潜在筹资风险和具体应对措施以及偿债计划等作出安排和说明。
拟订筹资方案,应当考虑企业经营范围、投资项目的未来效益、目标债务结构、可接受的资金成本水平和偿付能力。
第十三条 对重大筹资方案应当由风险评估委员会进行风险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评估报告应当全面反映评估人员的意见,并由所有评估人员签字。未经风险评估的方案不能进行筹资。
公司应当拟定多于一个的筹资方案,综合考虑筹资成本和风险评估等因素,对方案进行比较分析后,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确定最终的筹资方案。
第十四条 对于重大筹资方案,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者联签制度。决策过程应有完整的书面记录。
第三章 筹资执行控制
第十五条 根据经批准的筹资方案,按照规定程序与筹资对象,与有关机构订立筹资合同或协议。相关部门或人员应当对筹资合同或协议的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情况和意见应有完整的书面记录。

筹资合同或协议的订立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公司有关授权人员批准。重大筹资合同或协议的订立,应当征询法律顾问或专家的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筹资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取得相关资金或资产。
取得货币性资产,应当按实有数额及时入账。
取得非货币性资产,应当根据合理确定的价值及时进行会计记录,并办理有关财产转移手续。对需要进行评估的资产,应当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及时进行评估。
第十七条 财务部应当加强对筹资费用的计算、核对工作,确保筹资费用符合筹资合同或协议的规定。
公司应当结合偿债能力、资金结构等,保持合理的现金流量,确保及时、足额偿还到期本金、利息或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等。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筹资方案所规定的用途使用对外筹集的资金。由于市场环境变化等特殊情况导致确需改变资金用途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并对审批过程进行完整的书面记录。严禁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监管协议规定应当披露的筹资业务,应及时予以公告和披露。
第四章 筹资偿付控制
第十九条 财务部门、董事会办公室等部门应当对偿还本金、利息、租金、股利(利润)等步骤、偿付形式等作出计划和预算安排的提议,并正确计算、核对,确保各项款项偿付符合筹资合同或协议的规定。
第二十条 财务部门应严格按照筹资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本金、利率、期限及币种计算利息和租金,经有关人员审核确认后,与债权人进行核对。本金与应付利息必须和债权人定期对账。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按规定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支付筹资利息、股息、租金等,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经授权人员批准后方可支付。
通过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举借债务筹资,其利息的支付方式也可按照双方在合
同、协议中约定的方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委托代理机构对外支付债券利息,应清点、核对代理机构的利息支付清单,并及时取得有关凭据。
第二十三条 按照股利(利润)分配方案发放股利(利润),股利(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按照企业章程或有关规定,按权限审批。
委托代理机构支付股利(利润),应清点、核对代理机构的股利(利润)支付清单,并及时取得有关凭据。
第二十四条 以非货币资产偿付本金、利息、租金或支付股利(利润)时,应当由相关机构或人员合理确定其价值,并报授权批准部门批准,必要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门在办理筹资业务款项偿付过程中,发现已审批拟偿付的各种款项的支付方式、金额或币种等与有关合同或协议不符的,应当拒绝支付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二十六条 以抵押、质押方式筹资,集团财务部应当对抵押物资进行登记。业务终结后,应当对抵押或质押资产进行清理、结算、收缴,及时注销有关担保内容。
第二十七条 以融资租赁形式筹资,其内部控制应当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筹资业务的会计处理,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组织编制并解释,经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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