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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力远:科力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1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11-19 16:34:40

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审计委员会更好
地履行职责,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委员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为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中必须有符合有关规定的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并由董事会在审计委员会成员内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余委员可协商推选一名委员代为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情形;
(二) 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 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五)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
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二条至第三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
事会讨论通过,董事会可对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或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继续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将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
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并发表意见;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四)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五)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指导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向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要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审计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为保障有效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有权根据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自律规则、《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自律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自律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解任的建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审计委员会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会议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审计委员会应在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
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会议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会议以外的其他用途。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有权接受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的书面请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定期会议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审计委员会主任或二名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主要对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及上半年度的财务状况和
收支活动进行审查。
除前款规定的内容外,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还可以讨论职权范围内且列明于会议通知中的任何事项。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
方式。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发出会议通知,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
知时限限制,但应说明情况紧急需尽快召开会议的原因。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会议拟讨论的议题;
(四)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 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六条 公司证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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