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众和: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11-18 20:08:13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
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以下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变动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信息申报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
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
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
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数
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股票买卖管理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 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
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
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
持股合并计算;开立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开立多个证券账户、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 各账户可减持数量按各账户内有关股份数量的比例分配确定或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后确定。
第四章 股票买卖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
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详见附件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计划》),董事会秘书核查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
份,应当在首次卖出前15 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的股份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说明本次减持事项与公司披露的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第十八条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一)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名称、股东身份、减持期间、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比例以及本次减持后的实际持股情况等。
(二)明确说明本次减持是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若发现存在违规情况,应当说明违规的具体情况、整改措施(如适用)。
(三)本次实际减持情况与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作出的最低减持价格、最高减持数量等其他承诺是否一致,以及存在差异的原因(如适用)。若发现存在违反减持计划、其他承诺情况的,应当说明违反减持计划、其他承诺的具体情况、整改措施(如适用)。
(四)减持时间区间届满但未实施减持,或实际减持未达到计划最低减持数量(比例)的,应当说明原因。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
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增持主体在首次增持股份前拟自愿提
前披露增持计划的,应当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证券部报告(见附件 2《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股变动申报表》)并通过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涉及《证
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情形的,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
融券交易。
第二十四条 对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董事
会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归公司所有。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中国证监
会将依照《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采取责令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并向公司上缴价差、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上海证券交易所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其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违规减持行为导致股价异常波动、严重影响市场交易秩序或者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将从重予以处分。减持行为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将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修改之后
的《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及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
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8日
附件 1: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计划
单位:股
姓名 职务
拟减持/增持 增 持 □ 减 持 □
股票
股票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