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国信:关于非独立董事辞职、选举职工代表董事及补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1-18 19:24:22
证券代码:300166 证券简称:东方国信 公告编号:2025-076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独立董事辞职、选举职工代表董事及补选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非独立董事辞任的情况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收到非独立董事肖宝玉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因公司董事会结构优化调整,新增职工代表董事席位,为严格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的要求,肖宝玉先生申请辞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同时辞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辞去前述职务后将继续担任公司财务总监。肖宝玉先生原定董事任期至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即 2027年 5 月 12 日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肖宝玉先生持有公司 90,000 股股份,肖宝玉先生离任公司董事职务后,其所持公司股份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肖宝玉先生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起生效。肖宝玉先生辞职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行,亦不会对公司正常的经营发展产生影响。
肖宝玉先生担任非独立董事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董事会谨向肖宝玉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经营发展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的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人员结构进行调整,设立一名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为保证公司治理结构完整,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
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召开 2025 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经全体与会职工代表表
决,同意选举时文鸿先生(简历详见附件)担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与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 3 名非独立董事(管连平先生、霍卫平先生、王杰先生)、3 名独立董事(李侃先生、刘诚明先生、张艳江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自本次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时文鸿先生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本次职工代表董事选举工作完成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关于补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情况
鉴于公司董事会成员调整,原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肖宝玉先生申请辞去董事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为保证第六届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正常有序开展工作,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
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补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议案》,选举职工代表董事时文鸿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补选完成后,公
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为李侃先生(主任委员)、张艳江先生(委员)、时文鸿先生(委员)。
四、备查文件
1、非独立董事辞职报告
2、2025 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3、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8 日
附件:
第六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的简历
时文鸿:男,1979 年出生,中国国籍,未取得其他国家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毕业于清华大学。自 2004 年至今历任公司项目经理、数据软件研发中心副经理、咨询中心总监、联通事业部副总经理,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现任幕僚智数事业部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日,时文鸿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14,369 股,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