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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钢国际: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说明

公告时间:2025-11-18 16:47:45

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说明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确保公司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 第一条 为确保公司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和保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证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 作》及《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董事会 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
议事规则。
新增条款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
则。
第二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董事会会议、 删除条款。
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在 第三条 董事会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
内行使决策权。 范围内行使决策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修订前 修订后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对子公司投资等)、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财务资助
事项(含委托贷款等)、关联交易、对外捐赠、核销应收账款及其他
应收款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
职权。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 4 名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副董事长一名,均由董事会以全体董
事过半数选举和罢免。 删除条款。
董事会应具备合理的专业机构,其成员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
知识、技能和素质。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及通知
第七条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 第五条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
况。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副董 实施情况。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1 名 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
董事履行职务。 推举 1 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第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开 10 日前以书面或者通讯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
董事会会议: 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一)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议时。

修订前 修订后
(四)2 名以上(含 2 名)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监事会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第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应在会议召开
5 日前以书面、电子邮件、邮寄、传真等形式通知全体董事、监事。
如有本章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 第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应在会议召开 5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日前以书面、电子邮件、邮寄、传真等形式通知全体董事。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1 名董事召集和主
持。
第十条 董事会的定期会议或者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第十二条 董事会的定期会议或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书面、电话、传真和借助所有董事能进行交流
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书面、电话、传真和借助所有董事能进行交流 的通讯设备等形式召开并作出决议,由与会董事签字。董事会临时会
的通讯设备等形式召开并做出决议,由与会董事签字。 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书面方式进行并作出决
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
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

修订前 修订后
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第十六条 根据董事会的职责,议案应由董事长提出,也可由 1 名 第十四条 根据董事会的职责,议案由 1 名董事或多名董事联名提
董事或多名董事联名提出或总经理提出;议案由提出议案的董事拟 出或总经理提出;议案由提出议案的董事拟定,或者交董事会秘书组
定,或者交董事会秘书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拟定。 织有关职能部门拟定。
第十六条 各董事应认真审阅会议资料,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
第十八条 各董事应认真审阅会议资料,如有修改意见须于会议召 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如有
开前 3 日以书面形式提出。 修改意见须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以书面形式提出。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
办公室应当对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董事反
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四章 董事会的议事范围
第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所做出的风险投资权
限。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建立严格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第二十条 董事会关于重大交易项目、对外担保、财务资助事 删除条款。
项、关联交易、资产抵押、融资借款的审批权限:
一、重大交易事项:
本款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
财、风险投资等);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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