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王科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1月)
公告时间:2025-11-17 21:05:51
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公司治理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公司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以下简称“下属公司”)。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信息、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带有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信息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重大信息是指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七条 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事项时,相关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如有)、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四)应披露的交易: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五)关联交易事项:
1、发生第(四)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4、公司为关联人提供任何担保的。
(六)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达到前项标准;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未达到第 1 项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应当及时报告。
(七) 其他重大事件:
1.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及结余资金的使用;
2.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或盈利预测及其修正;
3.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 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 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7. 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八) 重大变更事项
1、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4、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5、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6、公司发行新股或其他境内外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应的审核意见;
7、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8、公司董事、总裁、董事会秘书或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9、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主要供货商或客户等发生重大变化);
10、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
11、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3、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4、获得额外收益或者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5、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含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6、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7、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达到重大标准;
8、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9、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0、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裁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四)项中关于重大交易事项的标准的规定。各部门、各下属公司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在其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的,应在其就股份转让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并知会董事会秘书,并持续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如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况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包括下属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义务人应报告的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报告义务人应加强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理解,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最新政策要求,以使所报告的信息符合规定。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各下属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1、部门、分支机构或下属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如有)审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3、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三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传递程序:
1、报告义务人应明确重要事项的具体业务经办人员,于知道该事项发生或拟发生的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确定相关联系人;
2、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实时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准备相关材料,并对报告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3、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相关材料提交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评估;
4、董事会秘书将确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相关资料提交董事长审定,对确定需要提交董事会审批的重要事项,提交董事会会议审批。需提交股东会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十四条 报告义务人履行信息报告通知义务是指将拟报告的信息在第一时间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报告义务人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文件资料是指将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送交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