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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城投: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ESG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11-17 19:12:06
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ESG 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社会和治理(ESG)管理体系,规范 ESG 管理流程,系统提升公司 ESG 管理效能,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推动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 ESG 职责,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环境
(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公司治理(Governance)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社会责任的承担以及公司治理的健全和透明。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利益相关方,是指其利益可能受到公司决策或经营活动影响的组织或个人,包括股东(投资者)、债权人、职工、合作伙伴、客户、供应商、社区组织、相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等。
第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 ESG 职责,不定期评估公司
ESG 职责的履行情况,按照相关法规要求自愿披露 ESG 报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 ESG 职责理念与原则
第六条 公司应积极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把新发展理念融入经营发展的各领域和全过程,通过在节能减碳、安全生产、科技创新、公司治理、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努力和实践,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在为社会贡献力量的同时实现环境友好建设。
第七条 公司应尊重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利,促进与利益相关方的有效交流,为维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第八条 公司应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将生态环保要求融入发展战略和公
司治理过程,主动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和污染防治、资源节约、生态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公司在保障可持续发展、提升经营业绩、保障股东利益的同时,应积极参与地区建设和公益事业,履行相关社会责任。
第十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保证公司治理结构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质量。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制度,做好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和监督,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防范和解决公司治理风险。
第三章 组织架构与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建立 ESG 管理架构,为公司 ESG 工作开展提供组织保障。公
司 ESG 治理及管理架构由决策层、管理层、执行层三级组成。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 ESG 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议和批准公司的 ESG 发展战略与目标、重大议题、管理架构、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
(二)审议公司年度 ESG 报告等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三)审议公司其他与 ESG 相关的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与 ESG 委员会”)是
ESG 工作的研究和指导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公司 ESG 战略规划、管理架构、管理制度、信息披露报告等进行研究并提出指导建议;
(二)审核公司年度 ESG 报告等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三)指导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相关影响、风险和机遇评估,指导管理层对ESG 影响、风险和机遇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
(四)监督、检查、评价公司 ESG 工作的落实情况;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与公司 ESG 相关的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设立 ESG 工作组,证券部为 ESG 工作组的牵头部门,成员由
各部门负责人和 ESG 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公司 ESG 发展战略与目标,组织和安排各执行单位实施 ESG
工作;
(二)负责拟定 ESG 制度文件、相关议题、阶段性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等;
(三)负责公司 ESG 信息收集、汇编,编制 ESG 报告及相关文件;
(四)组织开展 ESG 业务培训,跟踪 ESG 政策要求及趋势;
(五)负责与利益相关方的沟通与合作;
(六)总结 ESG 工作中的问题和成果,及时向战略与 ESG 委员会汇报工作情
况,提出合理化建议;
(七)落实战略与 ESG 委员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是 ESG 管理工作的执行主体,各执行
单位承担职责范围内的主体责任,负责按照公司 ESG 发展战略与目标,落实 ESG相关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定期汇报执行情况,及时报送 ESG 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可根据 ESG 工作需要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顾问或专业机构,
为推进 ESG 工作提供专业化建议。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有权对公司履行 ESG 职责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ESG
工作组应汇总相关意见,提请战略与 ESG 委员会研究讨论并将形成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 公司将履行 ESG 职责纳入经营管理决策体系,涉及重大项目投资
决策事项的,社会效益评估应作为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决策的重要依据。公司鼓励投资人员在进行财务预测及估值时,将 ESG 因素与其他重要因素进行整合,综合考虑调整各类变量,进行投资决策。
第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信息沟通机制,确保与利益相关方保持信息畅通。必要时,可通过访谈、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利益相关方的反馈意见和建议,以便持续改进工作成效。
第二十条 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时,应根据有关规范和指引要求,把 ESG 职责纳入评价范围,识别并评估 ESG 职责相关风险,对涉及内控缺陷事项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章 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确保股东充
分享有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制度所规定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章程》选择合适的时间、地点召开股东会,并按照规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应当积极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制定长期和相对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办法,制定切实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积极回报股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确保公司财务稳健,保障公司资产、资金安全,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兼顾债权人的利益,不得为了股东的利益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经营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职工权益保护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包括薪酬体系、激励机制等在内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保障职工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尊重职工人格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关爱职工,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为职工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最大限度地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三十条 公司应与职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不得采取纯劳务性质的合约安排或变相试用等形式降低对职工的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障。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及时办理员工社会保险,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员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遵守法定的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确保员工的休息
休假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不得干涉职工的信仰自由,不得因民族、种族、国籍、宗教信仰、性别、年龄等对职工在聘用、报酬、培训机会、升迁、解职或退休等方面采取歧视行为。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积极开展职工培训,并鼓励和支持职工参加业余进修培训,为职工发展提供更多的机会。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选任职工董事,确保职工在公司治理中享有充分的权利;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对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等民主形式听取职工意见,关心和重视职工的合理需求。
第六章 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权益保护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对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诚实守信,不得依靠夸大宣传、虚假广告等不当方式牟利,不得侵犯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产品特点,制定完善质量标准体系,努力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对社会和公众负责。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敦促客户和供应商遵守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对拒不改进的客户或供应商应当拒绝向其出售产品或使用其产品及服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相应程序,严格监控和防范公司或职工与客户、供应商进行的各类非法商业贿赂活动。
第四十条 公司应妥善保管供应商和客户的个人信息,未经授权许可或未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不得使用或转售上述信息牟利。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妥善处理供应商和客户等提出的投诉和建议。
第七章 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行业标准,加强污染治理和资源节约,持续推进绿色发展。

第四十三条 公司积极采用低碳排放、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应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第四十四条 排放污染物的子公司,应依照国家环保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要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第四十五条 公司对子公司的环保政策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政策的行为应予以纠正,并督促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第八章 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事业
第四十六条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利益。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积极响应国家战略号召,在能力范围内参加所在地区的环境保护、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社区建设等社会公益活动,促进社会发展。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主动接受政府部门和监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关注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对公司的评论。
第九章 ESG 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 ESG 职责,根据实际情
况及 ESG 工作需要评估公司 ESG 职责的履行情况,形成 ESG 报告,并根据有关规
定自愿披露。
第五十条 ESG 报告的编制和发布工作应遵守监管机构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报告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愿披露 ESG 报告的,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相关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五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 ESG 相关信息应当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在 ESG 发
展方面的表现,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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