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创业: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关于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11-17 18:44:41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关于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 166 号德宁国际中心 28、29 层
电话: (0951) 6011966 电子邮箱:grandallyc@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关于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GHFLYJS[2025] 592 号
致: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金晶、朱文煜
出席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7 日 14:30 在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 168
号 C 座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会议召开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审验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以及《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人员资格、审议事项、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1、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 10 月 30 日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发布了《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对本次会议
召开会议基本情况、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予以了明确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召开通知已提前 15 日以公告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内容及通知程序符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召集程序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2、本次会议的召开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11 月 11 日,
会议日期为 2025 年 11 月 17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
于 7 个工作日,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的规定;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17 日 14:30 在会议
通知的地点召开,会议由过半数董事推选的董事陈存兵先生主持,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均符合《会议通知》规定;本次会议网络投票在《会
议通知》中通知的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7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 2025 年 11 月 17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的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股份838,016,1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4623%。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40 人,代表股份 9,290,1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70%。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和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
东合计 145 人,代表股份共计 847,306,3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0994%。参与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42 人,代表股份 151,459,1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10.3855%。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及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均为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25年11 月11日下午 15:00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及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均有合法股东资格,出席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也已取得委托股东合法有效的授权。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和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人员的资格符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与会人员及参与网络投票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共 4 项,分别为《关于修订〈章程〉的提案》《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提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提案》《撤销监事会和监事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提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规定内容相一致,未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会议审议事项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规定程序进行清点、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网络投票在《会议通知》规定的时间进行。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修订〈章程〉的提案》
同意股份数为 840,568,116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99.2047%;反对股份数为 6,731,811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7945%;弃权股份数为6,4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0.0008%。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144,720,98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5511%;反对 6,731,81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446%;弃权 6,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2%。
2、《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提案》
同意股份数为 846,355,567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99.8878%;反对股份数为 944,36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1115 % ;弃权股份数为6,4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0.0008%。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150,508,43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723%;反对 944,36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35%;弃权 6,4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2%。
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提案》
同意股份数为 846,355,567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99.8878%;反对股份数为 944,36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1115 % ;弃权股份数为6,4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0.0008%。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150,508,43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723%;反对 944,36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35%;弃权 6,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2%。
4、《撤销监事会和监事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提案》
同意股份数为 846,351,967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99.8874%;反对股份数为 947,96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1119 % ;弃权股份数为6,4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0.0008%。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150,504,83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99%;反对 947,96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59%;弃权 6,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2%。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以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获得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和形成的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关于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
柳向阳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金 晶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
朱文煜
二○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