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新锂能: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11-17 18:34:25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有关规定和《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二〇二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及复印件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5年11月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予以公告。相关议案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公司亦已分别于2025年10月25日和2025年11月1日公告披露了相关议案的内容。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司现场会议同时提供了视频参会系统。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17日(星期一)下午14:30在会议通知载明的地点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7日上午9:15-2025年11月17日下午15:00。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资格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符合有关规定,并已公告列明,议案内容已充分披露;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日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不少于15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
1、截至2025年11月1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聘请的律师。
经公司工作人员和本所律师合理查验出席凭证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
计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58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273,131,4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31.261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60,893,865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8.4153%;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751名,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12,237,6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2.8463%。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
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表
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调整公司治理结构、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所持股数(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赞成 268,776,149 98.4054 61,251,667 93.3615
反对 4,323,844 1.5831 4,323,844 6.5905
弃权 31,500 0.0115 31,500 0.0480
2、审议《关于修订和制定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所持股数(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赞成 268,826,049 98.4237 61,301,567 93.4375
2.01 反对 4,272,344 1.5642 4,272,344 6.5120
弃权 33,100 0.0121 33,100 0.0505
赞成 268,825,649 98.4235 61,301,167 93.4369
2.02
反对 4,272,744 1.5644 4,272,744 6.5126
弃权 33,100 0.0121 33,100 0.0505
赞成 268,822,949 98.4225 61,298,467 93.4328
2.03 反对 4,272,444 1.5642 4,272,444 6.5122
弃权 36,100 0.0132 36,100 0.0550
赞成 273,040,193 99.9666 65,515,711 99.8608
2.04 反对 54,500 0.0200 54,500 0.0831
弃权 36,800 0.0135 36,800 0.0561
3、审议《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所持股数(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赞成 107,662,084 95.9231 61,031,167 93.0254
反对 4,543,444 4.0480 4,543,444 6.9252
弃权 32,400 0.0289 32,400 0.0494
4、审议《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所持股数(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赞成 107,672,284 95.9322 61,041,367 93.0409
4.01 反对 4,533,844 4.0395 4,533,844 6.9106
弃权 31,800 0.0283 31,800 0.0485
赞成 107,669,184 95.9294 61,038,267 93.0362
4.02 反对 4,534,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