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证券:公司章程
公告时间:2025-11-17 18:31:44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经 2025 年 11 月 17 日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4
第三章 股份......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8
第五章 董事会......29
第六章 党的组织、党建工作及文化建设工作......47
第七章 高级管理人员......49
第八章 合规管理与内部控制......52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57
第十章 通知与公告......63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64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67
第十三章 附则......68
附件一:发起人基本情况表......7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整体变更,并由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依约共同作为发起人,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11328M。
第三条 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1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
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25,000,000 股,于 2018 年 2 月 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中文名称: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中文简称:华西证券
英文名称:Huaxi Securities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邮政编码:610095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6.25 亿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总监、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首席风险官、首席信息官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规范经营;根据国家方针、政策、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开展证券业务,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追求股东长期利益最大化。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一) 证券经纪;
(二) 证券投资咨询;
(三) 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四) 证券承销与保荐;
(五) 证券自营;
(六) 证券资产管理;
(八) 融资融券;
(九) 代销金融产品;
(十) 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
(十一)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法定程序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从事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从事《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所列品种以外的金融产品等投资和其他另类投资业务。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一元。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由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公司各发起人以截
止 2013 年 12 月 31 日 经 审 计 的 华 西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账 面 净 资 产 值
6,887,071,931.11 元作为发起人的出资,按 1:0.3049 的比例折为 2,100,000,000 股。
公司各发起人的名称及其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见本章程附件一:发起人基本情况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2,625,000,000 股,每股面额人民币 1 元,
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情形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股资格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 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
(二) 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 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 50%;
(三)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四)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