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精装:《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5年11月)
公告时间:2025-11-14 20:29:10
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拟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
订。本次《公司章程》关于“股东大会”的表述修订为“股东会”,监事会职能由审计委员会承接,其他修订情况主要如下:
《公司章程》原条款内容 《公司章程》修订后内容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助。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
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
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公司章程》原条款内容 《公司章程》修订后内容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所导致的公司股 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所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
本变更等事项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以及公 项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可转换 公司债券募
司可转换 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办理。 集说明书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的;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收购本公司股份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的,公司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因本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 的本公司股份。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公司章程》原条款内容 《公司章程》修订后内容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 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 第三十四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
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核实股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
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核实股东身份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