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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阳光: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时间:2025-11-14 19:22:07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ST阳光 公告编号:2025-L76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京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基集团”)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自然人刘丹女士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74,991,331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权益变动”或“本次协议转让”)。
2、本次协议转让不触及要约收购,不构成关联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本次协议转让受让方刘丹女士承诺自本次协议转让取得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减持通过本次协议转让取得的股份。
4、本次协议转让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能否最终完成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协议转让概述
(一)本次协议转让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京基集团的通知,京基集团于 2025 年 11 月 13日与
自然人刘丹女士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京基集团拟以 2.42 元/股的价格向刘丹女士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74,991,331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本次股份转让的交易对价总额为人民币 181,479,021.02 元。

本次协议转让前后,交易各方持股情况如下:
本次协议转让前 本次协议转让后
持股主体名称 占公司总股本 占公司总股本比
持股数量(股) 持股数量(股)
比例(%) 例(%)
京基集团 224,771,000 29.97 149,779,669 19.97
刘丹 - - 74,991,331 10
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受让人刘丹女士持有公司股份 74,991,33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成为公司持股 5%及以上股东;京基集团持有公司股份149,779,66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9.97%。公司控股股东仍为京基集团,实际控制人仍为陈华先生,本次协议转让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本次协议转让的交易背景和目的
本次协议转让系基于转让方自身资金需求及受让方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和投资价值的认可。
(三)本次协议转让尚需履行的审批或者其他程序及其进展
本次协议转让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二、本次协议转让双方的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京基集团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81452A
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4、成立时间:1997 年 9 月 16 日
5、注册资本:10,000 万元
6、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老围社区蔡屋围京基一百大厦 A 座6901-02A单元
7、法定代表人:陈华
8、经营范围:投资兴办高科技工业、房地产、旅游、餐饮、能源、储运等
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贸易,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自有物业租赁;物业管理(凭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经营);会所管理及咨询;高新科技建筑材料的技术开发,各类经济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游艇租赁;从事广告业务;酒店管理、餐饮管理;日用百货、副食的内部零售及相关配套服务;会议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和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健身服务;电子商务。(企业经营涉及前置性行政许可的,须取得前置性行政许可文件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棋牌、茶艺、游泳池、健身房、保健、按摩、足浴;附属商务中心、商场;美容美发、桑拿;机动车辆停放服务;旅业、住宿;咖啡厅、咖啡制售;酒吧、KTV、公共浴室;销售烟酒、饮料;中西餐制售;餐饮服务;房地产经纪。
9、股权结构:自然人陈华持股 90%,自然人陈辉持股 10%。
10、京基集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1、姓名:刘丹
2、性别:女
3、国籍:中国
4、通讯地址:广州市天河区*******
5、刘丹女士本次权益变动需支付的价款均为自有资金。
6、经查询,刘丹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关系
转让双方不存在股权、人员等方面的关联关系,不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且不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条款
甲方:京基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刘丹

1、转让数量
甲方自愿并同意按本协议约定之条件和条款向乙方转让,且乙方自愿并同意按本协议约定之条件和条款自甲方受让,甲方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依法直接持有的全部上市公司 224,771,00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29.97%),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甲方持有的全部上市公司 149,779,669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19.97%)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乙方持有上市公司74,991,331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10%,在上市公司的表决权比例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
2、实施条件
本次股份转让取得深交所合规确认。
3、转让对价
双方经充分谈判和友好协商后一致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交易对价总额为
181,479,021.02元,相应标的股份单价为2.42元/股。
4、实施步骤
(1)支付第一期交易对价
双方同意,自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确认起3个交易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本次股份转让的交易对价的50%,即人民币90,739,510.51元。
(2)支付第二期交易对价
双方同意,自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本次股份转让的交易对价的50%,即人民币90,739,510.51元。
(3)标的股份过户登记
① 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日前,甲方应当向乙方出示经在登记结算公司查询后标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查封等限制转让情形的证明文件。
② 双方同意,在本次股份转让实施条件获全部满足的三十个交易日内共同向中登公司办理完毕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的全部手续。
5、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依法签署后成立并生效。
(二)其他
本次协议转让不存在股价对赌、股份代持、保底保收益、超额收益分成、
附回购条款以及其他利益分割安排或者补充协议,不存在出让方及其关联人或
其指定的第三方为受让方提供资金支持、融资担保或其他类似安排。
四、其他相关说明
(一)本次权益变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反尚在履行的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股份变动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协议转让受让方刘丹女士承诺自本次协议转让取得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减持通过本次协议转让取得的股份。
(四)本次协议转让双方已就本次协议转让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内容参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五)本次协议转让事项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协议转让过户登记手续。本次协议转让事项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及时披露进展情况,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五、备查文件
(一)《股份转让协议》;
(二)转让方、受让方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三)承诺函。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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