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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地在线: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11-14 19:08:37
证券代码:002995 证券简称:天地在线 公告编号:2025-073
北京全时天地在线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
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开始时间:2025 年 11 月 14 日(星期五)10: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5 年 11 月 1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4 日
9:15-15:00 期间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通州区商通大道 5 号院(紫光科技园)21 号
楼一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信意安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64 人,代表股份 96,068,09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4.1368%。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81,760,8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46.0742%。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59 人,代表股份 14,307,2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8.0625%。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59 人,代表股份 1,941,793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4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3,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17%。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58 人,代表股份 1,938,6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925%。
(4)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线上会议或现场会议的形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如下议案,并形成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4,727,38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044%;反
对 1,328,52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829%;弃权 12,1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601,09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9555%;反对 1,328,52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8.4176%;弃权 12,17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68%。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制度的议案》
2.01《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4,724,48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014%;反
对 1,329,42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838%;弃权 14,1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98,19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8062%;反对 1,329,42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8.4640%;弃权 14,17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98%。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审议通过。
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4,722,38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992%;反
对 1,332,90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875%;弃权 1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96,09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6980%;反对 1,332,90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8.6428%;弃权 1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92%。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审议通过。
2.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4,720,88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977%;反
对 1,332,60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871%;弃权 1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94,59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6208%;反对 1,332,60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8.6273%;弃权 1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19%。
2.04《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4,685,58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609%;反
对 1,369,60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257%;弃权 1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59,29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8029%;反对 1,369,60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70.5328%;弃权 1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43%。
2.05《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4,724,28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012%;反
对 1,329,72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842%;弃权 14,0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97,99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7959%;反对 1,329,72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8.4794%;弃权 14,07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47%。
2.06《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4,720,68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975%;反
对 1,330,80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853%;弃权 1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94,39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6105%;反对 1,330,80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8.5346%;弃权 1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600 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49%。
2.07《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4,720,68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975%;反
对 1,330,80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853%;弃权 1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94,39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6105%;反对 1,330,80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8.5346%;弃权 1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600 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4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王欣、李露
(三)结论性意见: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全时天地在线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全时天地在线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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