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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逸石化:恒逸石化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11-14 18:48:29

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25-110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新增、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4 日采用现场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相关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11 月 14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11 月 14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4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14 日 9:15-
2025 年 11 月 14 日 15:00。
(二)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萧山区市心北路 260 号恒逸·南岸明珠公司会议室。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邱奕博先生。
(六)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
效。
(七)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8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235,142,3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72%。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0 人。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18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235,142,3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7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7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23,873,3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4%。
(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保荐代表人等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新增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预计的议案》
此议案经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 2025 年10 月 30 日刊登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及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如下:
由于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逸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香港逸天有限公司为恒逸集团控股子公司。因此,恒逸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杭州恒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逸投资”)作为关联方对本子议案进行回避表决。
同意 418,626,949 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6%;
反对 580,300 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
弃权 4,666,096 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股东会普通表决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 以上通过。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418,626,949 股,占出席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6%;
反对 580,300 股,占出席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
弃权 4,666,096 股,占出席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参股公司逸盛新材料提供关联委托贷款的议案》
此议案经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 2025 年10 月 30 日刊登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及相关公告。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2,229,702,555 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
反对 782,629 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
弃权 4,657,196 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股东会普通表决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 以上通过。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418,433,520 股,占出席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2%;
反对 782,629 股,占出席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
弃权 4,657,196 股,占出席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竺艳、孔舒韫;
3、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3.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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