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阿阿胶: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11-12 19:31:18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 12 日 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
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公司各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并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
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六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
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一: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申请人员 申请部门(单位)
申请时间 申请类型 □暂缓
□豁免
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
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 □是 □否
其他方式公开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
因及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与豁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是 □否 人是否书面承诺保 □是 □否
密
申请部门(单位)负
责人审核意见
相关部门(单位)会
签意见(如适用)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意见
备注
附件二: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序 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所在部门 职务 与上市公 知悉阶段 知悉时间 知悉方式 知悉内容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备注
号 (名称) (单位) 司的关系
说明:
1.知情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填写所在部门(单位)、职务;
2.“与上市公司的关系”,包括上市公司董监高及其他内部工作人员、上市公司股东及其董监高、中介机构工作人员、交易相关
方及其董监高、证券监管/交易场所/结算机构以及相关事项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其他人员;
3.知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4.知悉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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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________(有效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作为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等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
签 署 日 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