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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普光电: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11-12 19:27:49

证券代码:002338 证券简称:奥普光电 公告编号:2025-036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
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或新增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11 月 12 日(星期三)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11 月 12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1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期间任意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2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三楼会议室(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营口路 588号)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高劲松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70 人,代表股份112,157,1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732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人,代表股份 99,354,7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1.397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69 人,代表股份 12,802,33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343%。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 269 人,代表股份 12,802,3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34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锦路安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此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1,695,8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87%;
反对 449,1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05%;弃权1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41,0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969%;反对 449,1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5085%;弃权 1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4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2.01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111,680,6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52%;
反对 442,5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46%;弃权3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25,8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782%;反对 442,5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4570%;弃权 3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48%。
2.02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1,681,0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55%;
反对 442,1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42%;弃权3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26,2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813%;反对 442,1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4539%;弃权 3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48%。
2.03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投融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1,675,0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02%;
反对 446,9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85%;弃权3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20,2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3.4914%;弃权 3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42%。
2.04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委托理财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1,680,8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54%;
反对 442,9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50%;弃权33,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26,0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798%;反对 442,9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4601%;弃权 33,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01%。
2.05 审议通过了《关于编制<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1,892,2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38%;
反对 231,5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65%;弃权33,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537,4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311%;反对 231,5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8088%;弃权 33,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01%。
2.06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1,676,7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17%;
反对 445,2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70%;弃权3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3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21,9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478%;反对 445,2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4781%;弃权 3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42%。
2.07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1,681,0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55%;
反对 441,0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33%;弃权3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26,2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813%;反对 441,0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4453%;弃权 3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34%。
2.08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1,680,9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54%;
反对 442,9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50%;弃权3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26,1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806%;反对 442,9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4601%;弃权 3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9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锦路安生律师事务所孙冲律师、朱金峰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锦路安生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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