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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欣丝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公告时间:2025-11-12 16:52:46

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公司章程》中约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申报与登记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 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时,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六条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份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其所持有公司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十条的规定。
第九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四章 股份买卖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二)自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期间,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八) 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 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并收回其所得收益。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
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内容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自公告披露之日起不得超过 6 个月。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及法定期限内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第十八条 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
相关增持主体完成其披露的增持计划,或者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拟提前终止增持计划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票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后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日后颁布的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应当依
照该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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