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粤高速:赣粤高速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公告时间:2025-11-11 18:38:13
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
责,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司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真实、准
确和完整。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就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直
属单位,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
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
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
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六)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十七)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公司内幕
信息公开前,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和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三)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
(四)由于与第(一)(二)(三)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
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 1),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负责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的负责人,以及报告、传递、编制、审议、披露等环节的负责人,应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书面告知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登记备案,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予以确认。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机构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第十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
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除按照本制度第八条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 2),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之日起(如有补充完善情况,则自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
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公司收
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和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接受公司委托开展业务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及时告知公司相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与上述主体的沟通联系,要求上述主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
直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
间。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遵循以下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或拟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手续。
(四)内幕信息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做好后续的登记管理和报送工作。
第四章 保密及处罚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
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
供内幕信息。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其知晓的内幕信息公开前,
不得买卖公司的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
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
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二十二条 为公司提供相关专业性服务的中介机构及
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
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