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洲A:关于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案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1-11 16:23:50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新大洲 A 公告编号:临 2025-060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81339953.87 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新大洲(浙江)商贸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商贸”)已将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借款本金 8000 万元及利息确认负债入账,预计本次诉讼将增加罚 息、律师费、诉讼费等,本公司持有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五九集团”)5400 万股股权、全资子公司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新大洲投资”)名下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新凤中路 18 弄 32
号 102 室【不动产权证号:沪房地青字(2013)第 017392 号】的不动产均存在
被拍卖的风险,实际影响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新大洲控股”) 的全资子公司浙江商贸于近日收到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传票》((2025)浙 0212 民初 32931 号)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起诉状》。
原告华夏银行与被告浙江商贸、海南新大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 南新大洲”)、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和升”)、新大洲投资、
新大洲控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11 月 3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情况及纠纷原因
本公司已于 2025 年 9 月 13 日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债务逾期的公告》(公
告编号:临 2025-055),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商贸应于 2025 年 9 月 10 日支付
到期本金 8000 万元、利息 1,043,766.09 元,截至公告日仍未偿付。
(二)诉讼请求内容
1.判令被告浙江商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 80000000 元,支付计算至 2025 年 9
月 22 日的利息 1056654.98 元、罚息 232000.00 元、复利 3064.98 元,其后的复
利、罚息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至实际履行日止;
2.判令被告浙江商贸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 48000 元;
3.判令被告新大洲控股、大连和升、海南新大洲、新大洲投资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在最高额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原告就被告新大洲控股名下五九集团 5400 万股股权折价或者拍卖或变卖的款项在最高额质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5.判令原告就被告新大洲投资名下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新凤中路 18 弄
32 号 102 室【不动产权证号:沪房地青字(2013)第 017392 号】的不动产拍卖
或变卖的款项在最高额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上述合计:81339953.87 元)
(三)诉讼请求理由:
1.贷款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2.借款人:新大洲(浙江)商贸有限公司(曾用名:宁波恒阳食品有限公司)。
3.担保人: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新大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质押人: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抵押人: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
4.借款用途:经营周转。
5.借款时间、借款期限及借款金额如下:
借款时间 2023 年 9 月 18 日,借款金额 3060 万元;2023 年 9 月 19 日,借
均为一年,到期后统一展期,最新展期借款期限均为 2024 年 9 月 11 日至 2025
年 9 月 10 日。
6.借款利率:三笔借款均适用固定利率,执行利率以展期之日的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限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基础加 245bp 确定。
7.还款方式:三笔借款均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 20 日,付息日为每季末月的 21 日,最后一次付息日为合同到期日。
8.担保情况:被告新大洲控股以其名下五九集团 5400 万股股权为被告浙江商贸与原告签订的编号为 NB16(融资)20220006 的《最高额融资合同》在最高额 8650 万元债权本金范围内提供质押担保,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为 2022
年 9 月 2 日至 2027 年 9 月 2 日,质押担保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
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为保管质押财产的费用、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贷款人为实现质权、实现主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并办理了质押登记;
被告新大洲投资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新凤中路 18 弄 32 号 102
室【不动产权证号:沪房地青字(2013)第 017392 号】的不动产对上述债务在最高额 3107165. 28 元债权本金范围内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为保管质押财产的费用、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贷款人为实现抵押权、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被告大连和升、新大洲控股、海南新大洲、新大洲投资以其名义对上述债务在最高额 8650 万元债权本金余额范围内提供保证担保,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
期间为 2022 年 9 月 2 日至 2027 年 9 月 2 日,担保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逾
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为保管质押财产的费用、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9.违约责任:借款逾期的,贷款人可自逾期之日起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加上 50%;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本合同
约定的贷款利率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仍未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
10.其他情况:原告已为此支付律师费 48000 元。
11.欠息情况:截至 2025 年 9 月 22 日,被告浙江商贸欠款本金 80000000
元,计算至 2025 年 9 月 22 日的利息 1056654.98 元、罚息 232000.00 元、复利
3064.98 元。
现因被告浙江商贸借款已逾期,依据合同约定,原告有权采取相应措施收回全部贷款本金、期内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罚息。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商贸已将华夏银行借款本金 8000 万元及利息确认负债入账,预计本次诉讼将增加罚息、律师费、诉讼费等,本公司持有五九集团5400 万股股权、全资子公司新大洲投资名下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新凤中路
18 弄 32 号 102 室【不动产权证号:沪房地青字(2013)第 017392 号】的不动
产均存在被拍卖的风险,实际影响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
四、其他说明:在本案案涉借款发生逾期风险时,公司在大股东大连和升的协助下,积极与债权人及第三方等沟通,寻求解决方案,目前相关工作正在推进当中尚未确定。近期,公司还披露了对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债务逾期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5-059)。若上述逾期债务未能妥善解决,进入诉讼程序,受理人民法院之后做出的判决涉及执行本公司持有五九集团股权,将可能导致本公司失去五九集团控制权,继而导致公司无法合并五九集团财务报表,五九集团为本公司主要收入来源,有可能导致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3.1 条之(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3 亿元,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因此,本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债务重组后续进展,避免出现风险警示的情形发生,并提示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谨慎投资。
五、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
项:
诉讼
序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涉案金额 诉讼(仲裁) 诉讼(仲裁)审 (仲裁)
号 (万元) 进展 理结果及影响 判决执
行情况
2025 年 10 月,哈尔滨沃索经贸
1 有限公司诉新大洲投资借款纠 300 一审中 不适用 不适用
纷,要求公司返还借款本金 300
万元、利息、律师费等。
2025 年 10 月,孙林平诉新大洲
2 投资借款纠纷,要求公司返还 72.76 一审中 不适用 不适用
本金 727600 元、利息、代理费、
诉讼费等。
2025 年 10 月,唐海峰诉五九集
3 团劳务费纠纷案,要求被告给 3 一审中 不适用 不适用
付原告劳务费30000元及利息,
承担案件受理费。
2025 年 10 月,牙克石市煤田希
望种养殖场诉五九集团赔偿土
4 地耕种损失纠纷案,要求五九 5.90 一审中 不适用 不适用
集团赔偿土地耕种损失
58990.8 元、承担诉讼费。
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六、2025 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传票》((2025)浙 0212 民初 32931
号)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起诉状》;
2.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传票》((2025)黑 0104 民初23380 号)及哈尔滨沃索经贸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
3.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传票》((2025)鄂 0116 民初 17653
号)及孙林平《民事起诉状》;
4.唐海峰《民事起诉状》;
5.牙克石市煤田希望种养殖场《民事起诉状》。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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