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实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公告时间:2025-11-10 17:29:55
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应该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
第三条 本制度“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规定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的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
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规定编制公告并披露,并按规定报送相关备查文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公告义务。
前款所述公告和材料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与提交的公告内容一致。公司披露的公告内容与提供给深交所的材料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及时更正。
第八条 公司公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法律法规或者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告应当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公告的形式滥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含有宣传、广告、诋毁、恭维等性质的内容。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
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交所就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和深交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深交所问询的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建立与深交所的有效沟通渠道,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畅通。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规则》的具体规定有疑问的,应当向深交所咨询。
第三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职责
第十六条 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工作,其下设证券与投资事务部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部门。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系人,同时是证券与投资事务部的负责人。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主要履行如下信息披露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交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交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交所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在聘请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 3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四章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应当勤勉尽责,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证券与投资事务部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报告公司重大事件的发生和进展情况,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资料,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机构代为编制或审阅信息披露文件,但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全体成员对信息披露负有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四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重大信息收集与管理部门为公司证券与投资事务部,公司一般性经营且不构成披露的信息由公司行政事务部负责收集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落实相关责任人配合公司证券与投资事务部工作,并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件的信息顺畅流动、迅速有效和归集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以及公司向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
委派或推荐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确保本制度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在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得到认真贯彻执行。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前 3 个月、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公司第一季度报
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三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公司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包括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完工程度进行专项审核,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专项审核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及前 10
名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