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能源: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制度
公告时间:2025-11-07 18:26:08
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证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
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
务人”) 应当审慎判断应披露信息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章 暂缓、豁免信息的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
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
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
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九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
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管理流程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办理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应
当遵循以下公司内部审批流程:
(一)特定信息需要作暂缓、豁免处理的,公司相关部门应及时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合同、政府
批文等),提交至证券部;
(二)证券部工作人员应及时将材料上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登记及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上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并签字确认;
(四)证券部负责办理经董事长审批同意的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并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
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五条 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时,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
(二)相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第十六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相关信息,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提供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相关资料的责任人应确保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七条 公司拟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和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在相关信息尚未被确定为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知情人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二)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八条 公司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
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的,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信息的提供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分管责任人等根据过错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具体参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相关制度中的问责条款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
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或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