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潞化科技: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公告时间:2025-11-07 16:43:19

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治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工作中的监督作用,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明确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审议与披露工作中的职责,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汇报公司
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情况,并安排独立董事对公司有关重大问题的实地考察。管理层汇报和实地考察过程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四条 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它相关资料。独立董事应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独立董事应听取公司财务负责人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汇报。上述沟通情况、意见及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
第五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每位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年度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包括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完备性和提交时间,并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做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以书面
形式联名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独立董事的上述意见未获采纳时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上市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山西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九条 独立董事及相关涉密人员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在公司年度报告正式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年度报告的内容。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公司计划财务部应积极配合该沟通工作,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和披露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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