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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储股份: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上网版)

公告时间:2025-11-06 16:31:48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文件
2025 年 11 月 14 日

目 录
一、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二、关于修订《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
案......(3)三、关于修订《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
案......(8)四、关于以债转股方式对中储恒科物联网系统有限公司增资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13)五、关于选举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26)
六、关于选举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32)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之一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调整,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由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并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后,公司监事会予以取消、各位监事的职务自然免除并停止履职。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1)取消监事会和监事设置,由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行使原监事会职权,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2)公司性质由“外商投资股份制(外资比例小于百分之二十五)”修改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3)董事会由 11 人组成改为 9 人组成,设置职工董事 1 人,原“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二人”改为“设董事长一人”;(4)新增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章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章节,独立董事章节,删除监事会章节;(5)根据最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对公司章程其他内容进行补充或完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9 月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章程(修订草案)》。

鉴于外资股东 CLH 12 (HK) Limited 持有的公司股份
339,972,649 股已减持完毕,公司性质已不再是“外商投资股份制公司”,遂营业执照中公司的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已与实际情况不符,公司拟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将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具体登记类型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定为准。
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授权经理层办理因本次修订《公司章程》所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等一切事宜。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九届四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现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 年 11 月 14 日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之二
关于修订《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鉴于公司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公司拟同步
对《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如下修
订:
修订前 修订后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4 年 12 月修订)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 年 11 月修订)
股东会(股东会议事规则中所有涉及股东
股东大会 大会事项均统一调整为股东会,不再逐一
对比)
删除监事会、监事相关内容,由审计与风
监事会、监事 险管理委员会履行监事会职责,不再逐一
对比
第二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 第二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具体如下: 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具体如下:(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出决议;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第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第六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第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 向公司提出提案。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
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第十七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 程序。
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更。 公司召开股东会并为股东提供股东会网
络投票系统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
载明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程序以及审议
的事项,股东会网络投票开始的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
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
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第二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
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股东会会
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 代理
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股
第二十三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 东授权委托书。
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法定代
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表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
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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