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磁科技:章程修订对照表(2025年11月)
公告时间:2025-11-04 19:17:43
章程修订对照表
(2025 年 11 月)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第一条
为维护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为维护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司。
公司以整体变更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合肥市市场监 公司以整体变更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 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码为:91340100153671403J。 91340100153671403J。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担任。董事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
司承受。
新增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
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
第十条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和 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董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
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工程师。 秘书、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
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 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二十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情况如下:
公司发起人情况如下: (列表略)
(列表略)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4,500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
金额为 1 元。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1,924.7540 万股,均为普通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1,924.7540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
构为:普通股 11,924.7540 万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
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第二十一条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 外。
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
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证券监管部门批准的 式。
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的公司债券; 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