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诚咨询: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公告时间:2025-11-04 18:04:54
证券简称:中诚咨询 证券代码:920003
中诚智信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高新区潇湘路 99 号 1 幢 101 室 5-8F、19F)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交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中诚智信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与本次公开发行有关的承诺情况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一、自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
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二、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
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三、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四、本人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所持有公司股份的,
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
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二)拟在 3 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
除按照第(一)项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三)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四)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本人通过北交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公司股份的,其减持不适用前款规定。
五、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就股份锁定及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六、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2、持股 10%以上的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一、自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合伙企业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合伙企业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合伙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二、本合伙企业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
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二)拟在 3 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
除按照第(一)项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三)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四)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本合伙企业通过北交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公司股份的,其减持不适用前款规定。
三、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就股份锁定及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相关要求时,本合伙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四、本合伙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如因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合伙企业将依法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3、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一、自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二、本人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五、本人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
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二)拟在 3 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
除按照第(一)项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三)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四)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本人通过北交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公司股份的,其减持不适用前款规定。
六、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同样遵守前述规定。
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就股份锁定及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七、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4、发行人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公司将努力保持股价的稳定,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6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以及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
至第 36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每股净资产须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回购股票及其他义务。
如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将按照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约定的措施予以约束。
公司将忠实履行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本人将努力保持公司股价的稳定,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以及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 7个月至第 36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每股净资产须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回购股票及其他义务。
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将按照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约定的措施予以约束。
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本人将努力保持公司股价的稳定,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以及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36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每股净资产须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回购股票及其他义务。
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将按照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约定的措施予以约束。
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发行人关于招股说明书等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的承诺
“一、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本次发行上市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