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飞特: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10-31 20:41:41
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杭州市上城区钱江新城城星路 69 号中天国开大厦 10、12 层 310020
电话 Tel: +86 571 8829 8760 传真 Fax: +86 571 8888 8888
目 录
释义...... 1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2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3
一、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3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3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7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事项......8
五、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9
第三节 结论性意见...... 10
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公司、英飞特公司 指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本/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指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指
持股计划(草案)》
《公司章程》 指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律师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
《指导意见》 指
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指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指
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或本所律师或本所经
指 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或经办律师
办律师
《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英飞特电子
本法律意见书 指 (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之法律意见书》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致: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与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之约定,就英飞特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经提供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虚假、隐瞒和重大遗漏之处,文本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或相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直接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公司、有关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基本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英飞特公司系于 2007 年 9 月 5 日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
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870 号)核准,英飞特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 33,000,000 股人民币普通股,并于 2016 年 12 月 28 日在深交所创业板交易上
市,股票简称“英飞特”,股票代码“300582”。
经本所律师核查,英飞特公司现持有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100665226709C 的《营业执照》,其住所为杭州市滨江区长河
街道江虹路 459 号 A 座,法定代表人为 GUICHAO HUA,注册资本为 29853.6488
万人民币,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上市),经营期限自 2007 年 9 月5 日至长期,经营范围为“研究、开发、生产:开关电源及相关电子产品;销售自产产品及提供技术服务(国家禁止和限制的除外,涉及许可证的凭证经营)”。
(二)依法存续情况
根据本所经办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的检索结果,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英飞特公司的登记状态为“存续”。根据英飞特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其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英飞特公司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英飞特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英飞特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英飞特公司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2025 年 10 月 31 日,英飞特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所律师根据《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进行了逐项核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1.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经公司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依法合规原则。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因此,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一)项以及《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第 7.7.2 条关于依法合规原则的相关规定。
2.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经公司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自愿参加原则。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
因此,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项以及《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第 7.7.2 条关于自愿参与原则的相关规定。
3.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经公司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风险自担原则。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因此,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三)项以及《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第 7.7.2 条关于风险自担原则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内容
1.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主要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总人数不超过 60 人(不含预留授予人员及未来拟再分配人员),其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共 5 人,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缴
款情况确定。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员工变动等情况对参与持股计划的员工名单和分配进行调整。
因此,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相关规定。
2.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认购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已回购英飞特 A 股普通股股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持有的标的股票数量为 7,490,000 股,约占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布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51%。
因此,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以及《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第 7.7.7 条第(四)项及第(五)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和股票来源的相关规定。
3.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120 个月,自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首次授予部分对应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本员工持股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所获标的股票分两期解锁,解锁时点分别为自公司公告首次授予部分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满 12 个月、24 个月,每期解锁的标的股票比例分别为 60%、40%。
因此,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以及《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第 7.7.7 条第(六)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持股期限的相关规定。
4.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取得并持有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 7,490,000 股,占公司当前股本总额的 2.51%。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单个员工所持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因此,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以及《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第 7.7.7 条第(二)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规模的相关规定。
5.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获得股东会批准后,由公司自行管理或委托第三方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设管理委员会,并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监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除表决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公司采取了适当的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切实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方案以及相应的《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对管理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充分。
因此,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七)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管理的相关规定。
(三)《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内容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已对以下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
1.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资金来源、股票来源;
2.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管理模式、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表决程序;
3.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