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重工:太原重工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0-31 19:16:51
证券代码:600169 证券简称:太原重工 公告编号:2025-049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6 日披露了《太
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3),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近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以下简称“山西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证监处罚字〔2025〕3号),现将相关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范卫民先生、王创民先生、张志德先生、贺吉先生、李玉敏先生、杜美林女士、韩珍堂先生、陶家晋先生、卜彦峰先生、郝杰峰先生、段志红先生、杨珊女士: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原重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2 年,太原重工与黑龙江瑞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作开发建设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拉弹泡 300MW 风电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拉弹泡项目),约定太原重工向拉弹泡项目销售风力发电主机设备,总承包拉弹泡项目风电场工程,并提供项目建设资金。太原重工通过提前确认拉弹泡项目风力发电主机设备收入、结转成本且少计相关收入和成本,多计拉弹泡项目自采塔筒收入、少计和跨期结转自采塔筒成本,虚增除自采塔筒外其他风电场工程业务收入、成本,少
计融资租赁财务费用的方式,导致太原重工 2014 年至 2018 年、2020 年和 2021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具体情况如下:
2014 年多计营业收入 756,668,038.8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8.39%;多
计营业成本 601,321,510.13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 7.89%;多计利润总额155,346,528.67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763.89%。
2015 年少计营业收入 43,866,575.9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0.64%;少计
营业成本 52,048,229.21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 0.96%;少计财务费用4,847,040 元,占当期披露财务费用的 0.98%;多计利润总额 13,028,693.31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34.83%。
2016 年多计营业收入 751,888,249.64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17.58%;
多计营业成本 786,069,965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 18.68%;少计财务费用36,054,380.76 元,占当期披露财务费用的 6.5%;多计利润总额 1,872,665.4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0.1%。
2017 年少计营业收入 185,214,431.58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2.58%;少
计营业成本 179,642,456.98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 3.29%;少计财务费用22,098,579.24 元,占当期披露财务费用的 3.03%;多计利润总额 16,526,604.64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27.37%。
2018 年少计营业收入 92,607,215.8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1.44%;少计
营业成本 92,873,085.91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 2.06%;少计财务费用120,488,031.97 元,占当期披露财务费用的 14.82%;多计利润总额 120,753,902.08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89.76%。
2020 年少计营业收入 165,718,175.63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1.92%;少
计营业成本 153,980,116.36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 2.21%;少计利润总额11,738,059.27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5.52%。
2021 年少计营业收入 93,409,749.7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1.12%;少计
营业成本 48,503,394.9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 0.73%;多计财务费用699,540.85 元,占当期披露财务费用的 0.1%;少计利润总额 45,605,895.65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25.3%。
同时,太原重工在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中引用了个别年度的部
分财务数据,构成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年度报告、财务资料、业务合同、情况说明、工商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太原重工上述行为涉嫌违反 2005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 201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虚假记载行为。
范卫民,作为太原重工时任董事、总经理,为完成考核指标,组织协调提前确认拉弹泡项目风力发电主机设备销售收入和虚增拉弹泡项目除自采塔筒外其他风电场工程业务收入,保证 2014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是太原重工 2014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创民,作为太原重工时任董事长,知悉拉弹泡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保证 2014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太原重工 2014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张志德,作为太原重工时任董事、副董事长,知悉拉弹泡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以及该项目确认的风力发电主机设备销售收入不符合实际销售情
况的问题,保证 2014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及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太原重工 2014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及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贺吉,作为太原重工时任财务总监,知悉提前确认拉弹泡项目风力发电主机设备销售收入情况,未审慎关注拉弹泡项目融资租赁费用长期挂账情况,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财务管控和监督,保证 2014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太原重工 2014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李玉敏,作为太原重工时任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未对太原重工
2014 年、2016 年年度报告的异常情况保持应有关注,保证 2014 年至 2018 年年
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太原重工 2014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杜美林,作为太原重工时任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太重集团)时任总会计师,未对太原重工 2016 年年度报告的异常情况保持应有关注,保证 2016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太原重工 2016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韩珍堂,作为太原重工时任董事长,在组织完成拉弹泡项目过程中,知悉拉弹泡项目进展情况,但其未对拉弹泡项目财务核算的完整性、准确性保持应有关
注,保证 2020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及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太原重工 2020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及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陶家晋,作为太原重工时任董事、总经理,在推动完成拉弹泡项目过程中,知悉拉弹泡项目进展情况,但其未对拉弹泡项目财务核算的完整性、准确性保持
应有关注,保证 2020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及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太原重工 2020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及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卜彦峰,作为太原重工时任董事、太重集团时任总会计师,在任职期间曾实际参与管理太原重工财务工作,在配合完成拉弹泡项目过程中,知悉拉弹泡项目进展情况,但其未对拉弹泡项目财务核算的完整性、准确性保持应有关注,保证
2020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及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太原重工 2020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及 2020 年非公开发
行股票申请文件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郝杰峰,作为太原重工时任董事、营销总监,兼任营销中心总经理,未对拉弹泡项目应收账款较高的情况保持应有关注,保证 2020 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太原重工 2020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段志红,作为太原重工财务总监,未对拉弹泡项目的财务核算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对太原重工财务管控不到位,保证 2021 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太原重工 2021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杨珊,作为太原重工时任财务总监,未对拉弹泡项目的财务核算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对太原重工财务管控不到位,保证 2020 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太原重工 2020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范卫民、王创民、贺吉、李玉敏和杜美林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张志德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韩珍堂、陶家晋、卜彦峰、郝杰峰、段志红和杨珊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综合考虑相关当事人积极配合查处、主观过错较小等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一、对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八百万元罚款;
二、对张志德给予警告,并处以二百万元罚款;
三、对韩珍堂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
四、对陶家晋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三十万元罚款;
五、对卜彦峰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三十万元罚款;
六、对段志红给予警告,并处以七十万元罚款;
七、对郝杰峰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八、对杨珊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综合考虑相关当事人积极配合查处等情形,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