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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钢股份: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公告时间:2025-10-30 21:14:41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子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与《深交所上市规则》合称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以下简称《证券及期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信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秘书、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
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香港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一)公司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职能中心、直属单位、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四)公司控股股东、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发布的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
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
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八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
中国证监会、香港联交所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香港联交所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
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性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或者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协助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
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
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
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
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法律、法
规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没有具体规定,但深交所、香港联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英文
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和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的职责
(一)董事会和董事的职责
1.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
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2.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董事会及其董
事应当保证办法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董事不能保证
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3. 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
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二)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1. 审计委员会应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
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2. 审计委员会应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
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职责
1.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
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披露等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2. 作为公司和深交所及香港联交所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
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包括督促公司执行本办法、促使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3.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4. 董事会秘书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促使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深交所和香港联交所报告。
(四)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1.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
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2. 高级管理人员应答复董事会关于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和公司其他事项的询问,并提供有关资料。高级管理人员需审阅公司定期报告,并有责任保证定期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3. 当高级管理人员研究或决定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
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资料。
4. 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
工作。
(五)董事会秘书室职责
1. 董事会秘书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有
关信息的收集、初审、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组织编制、初审、送审、公告等具体事务。
2. 负责与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进行沟通,以准
确理解信息披露相关规则,并负责向公司各单位解释信息披露相关规则。
3. 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的交
易情况,及时向公司各相关单位等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并有权要求相关单位报送涉及信息披露事务的资料和文件。
(六)公司各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1.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督促本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做好本单位发生的未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室报告未公开重大信息,并配合董事会秘书室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2. 财务管理部门是公司财务信息编制工作的主责部门,负
责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等,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防止财务信息泄露,并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室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企业文化部门统一负责公司相关宣传信息在媒体上的刊登。
企业管理部门和投资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各自责任范围内的参股公司重大事项信息收集、报送管理。
(七)控股股东(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鞍钢集团有限公司)的职责
1.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
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和香港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
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3.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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