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证券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公告时间:2025-10-30 20:32:12
股票简称:海天股份 股票代码:603759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
Haitian Water Group Co., Ltd.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天府新区兴隆街道湖畔路南段 506 号)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二〇二五年十月
声 明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申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证券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证券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下列重大事项或风险因素,并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相关章节。
一、关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发行条件的说明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定,公司对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公司符合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各项资格和条件。
二、关于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信用评级
公司聘请中诚信国际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进行信用评级。根据中诚信国际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该级别反映了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很强,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较小,违约风险很低。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限内,评级机构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跟踪评级。如果由于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或评级标准变化等因素,导致本期可转债的信用评级级别发生不利变化,将会增大投资者的风险,对投资人的利益产生一定影响。三、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提供担保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提供担保。如果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发生严重影响公司经营业绩和偿债能力的事件,本次可转债可能因未提供担保而增大风险。
四、关于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比例
(一)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对税后利润分配政策规定如下: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
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
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
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应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施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投资者的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和期间间隔
1、实施现金分配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当年每股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不低于 0.1
元。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或半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前提下,原则上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主要以现金分红为主,但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现金分红最低金额或比例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股利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3)项规定处理。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母公司报表中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 30%的,公司应当在利润分配相关公告中详细披露以下事项:
(1)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偿债能力、资金需求等因素,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
(2)留存未分配利润的预计用途及收益情况;
(3)公司在相应期间是否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中小股东参与现金分红决策提供了便利;
(4)公司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母公司报表中未分配利润为负但合并报表中未分配利润为正的,公司应当在年度利润分配相关公告中披露公司控股子公司向母公司实施利润分配的情况,及公司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措施。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未来成长性较好、每股净资产偏高、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五)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请股东会审议。
公司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督促其及时改正。
2、公司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分配方案的,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报全文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
于规定比例的原因,以及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最近三年公司利润分配情况
公司 2022 年、2023 年及 2024 年的利润分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年份 现金分红 归属于母公司所 现金分红占当期归属于母公
有者的净利润 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比例
2022年度 - 21,320.04 -
2023年度 12,467.52 24,198.29 51.52%
2024年度 - 30,482.26 -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共计 12,467.52 万元,占最近三年
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49.21%。
(三)未分配利润的使用情况
为保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历年滚存的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支出,继续投入公司生产经营,包括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等。
五、特别风险提示
公司提请投资者仔细阅读本募集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全文,并特别
注意以下风险:
(一)特许经营权经营风险
国内供水和污水处理项目一般实行特许经营,公司及其子公司通过招投标或通过收购股权、资产等方式取得政府授予的特许经营权,与地方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签署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 40 年。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政府部门可重新选择特许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时,若经营者未发生违约等行为,政府通常会继续或优先授予特许经营权,但公司仍然存在上述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无法继续取得特许经营权的风险。同时,特许经营协议通常约定,特许经营权受让方违约或违背承诺,政府有权收回特许经营权。目前,公司针对运营、建设及拟投资的特许经营项目,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与特许经营权协议约定进行规范运作,项目特许经营权协议有效且履行中,但仍不排除在特许经营
期内因历史原因、不可抗力等外部因素导致特许经营权协议违约,甚至遭收回的风险。
(二)水务行业政策变化的风险
水务行业关系到国计民生,与人们的日常工作、生产和生活关系密切,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因此国家一直大力支持行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