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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林证券: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公告时间:2025-10-30 18:53:58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保证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三条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涉及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或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等。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交易所登记,并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先于指定媒体,不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根据相关要求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住所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公平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四)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与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和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和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为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披露标准
第十四条 公司按照规定披露的信息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
(三)涉及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或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四)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审计:(一)拟依据中期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二)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需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与关联交易委员会审核,由审计与关联交易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与关联交易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与关联交易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已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及时对公司半年度和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进行预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3 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 9.3.1 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述第二款第(一)至(三)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 15 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最新预计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相比存在较大差异,应当按照深交所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将按照规定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的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审计与关联交易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制定。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二)重大交易;

重大交易,包括除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1.购买资产;
2.出售资产;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签订许可协议;
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三)日常交易;
日常交易,是指上市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事项: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接受劳务;
3.出售产品、商品;
4.提供劳务;
5.工程承包;
6.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四)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1.本条款中(二)重大交易中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界定应披露关联交易的交易额度标准,参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五)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0.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获得对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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