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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林证券: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公告时间:2025-10-30 18:56:35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
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的目的、原则、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
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
(一)中小投资者(包括在册的和潜在的);
(二)特定对象。
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1、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2、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3、持有、控制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4、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5、其他相关机构或个人。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股东会
第十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应努力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地点和方式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公司应当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会进行直播。
第十二条 为了提高股东会的透明性,公司可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若出现向股东通报的事项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项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节 网站
第十四条 公司网站设置“投资者关系”栏目,同时公司加强了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十六条 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公司刊登有关报告和分析报告,有可能被视为赞同有关观点而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有可能承担或被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三节 互动易平台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与投资者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九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遵循如下内容规范:
(一)不得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
投资者提问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公司不得以互动易平台发布或回复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二)不得选择性发布或回复
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三)不得涉及不宜公开的信息
不得涉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公司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四)充分提示不确定性和风险
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五)不得迎合热点
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
(六)不得配合违法违规交易
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及时回应市场质疑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泛质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关于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的审核程序:
公司指派专人负责查看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并在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互动易发布内容规范的前提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定回复内容。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专人及时进行回复。未经审核,相关人员不得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四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二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二十二条 在进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为使投资者均有机会参加,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并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文字、视频、语音
等形式。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像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公司可将有关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看。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范运作》的要求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由公司董事长(或者首席执行官)、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公司拟召开业绩说明会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召开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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