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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克科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公告时间:2025-10-30 18:27:54

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它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有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信息披露行为。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专门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编制公司定期报告草案,收集、整理、报告公司重大信息,保管公司重大信息的资料档案,做好公司与证券监管部门、交易所的沟通工作。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二章 信息的收集、报告、流转、审核程序
第八条 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包括子公司和分公司)负责人在获知公司发生本重大事项信息时,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前款所列重大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本部门和本公司发生的重大信息的日常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公司和本部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各部门和下属公司信息收集报告人在获知公司重大信息时,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并经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签署后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应该按以下程序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提出报告:
(一)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应该事前提出报告,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提出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报告;
(二)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参照前款规定的程序进行;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买入或卖出本公司股份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提交情况报告,报告应列明买卖股票的时间、金额及买卖后的持股情况;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在收到前款报告后应根据有关法律及交易规则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进行监督审查,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报告人并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应及时公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本制度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三)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公司保证使用者能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证券报纸、互联网)
获得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以诚信和勤勉责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以上内容要作为重要提示在公告中陈述。
第十六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上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备案。
第十七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的至少一家报纸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指定报纸,指定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网站,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以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期限为准。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 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节 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 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一)公开披露的信息文稿均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
(三)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2、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总经理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3、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公司派出的该控股公司董事长或该参股公司董事审核签字,再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核同意,最后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四)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最终签发。
第二十三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四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涉及信息事项是否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三节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公司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交所
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八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全文及摘要应当按照交易所要求分别在有关指定媒体上披露。
第二十九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十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应当记载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 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临时公告草拟、审核、通报和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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