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河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公告时间:2025-10-30 18:17:14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29 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 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 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 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并 按规定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 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 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 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制定并发布的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或其他相关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的,但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
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一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与提交的公告内容
一致。公司披露的公告内容与提供给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材料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更正。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四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半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按照预约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则执行。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前 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 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二条 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公司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包括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完工程度进行专项审核,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专项审核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产品和技术开发、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投资项目等各方面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
时进行业绩预告。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 预告差异较大的,应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披露内容及格式按深交所相关规定 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业绩快报披露
内容及格式按深交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虚假记载被责令改
正,或经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 后及时披露,涉及财务信息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 正和披露。
第二节 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
(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深交所备案。
(一)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的事项或者重大事件的,公司应 及时披露;深交所认为有必要披露其他事项的,公司也应及时披露;
(二)董事会决议涉及重大事项,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者 深交所制定的公告格式指引进行公告的,公司应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 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
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并在股东 会结束当日,将股东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深交 所,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
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