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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太微: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10-30 17:56:43

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裕太微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
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 公司董事会的全体成员;
(二) 公司所有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董
事会决议确认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 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总体薪酬水
平兼顾内外部公平;
(二) 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
小相符;
(三) 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 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考核及管理;负责审查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
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负责提供公
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并向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反馈考核制度执行情况。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
第五条 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其岗位、行政职务,以及在实
际工作中的履职能力和工作绩效领取薪酬,不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
董事,不领取薪酬和董事津贴。
第六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享有固定数额的董事津贴,津贴根据独立董事所承
担的风险责任及市场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独立董
事津贴按年计算,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建议,由董事会制订方
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
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
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七条 未在公司任职的董事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如出席公司董事会、
股东会等)产生的所有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按其岗位、行政职务,以及在实际工作中的履职
能力和工作绩效领取薪酬。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组成,计算公式为:年度
薪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
(一) 基本薪酬:主要依据岗位、行政职务、实际工作中的履职能力和市
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
(二) 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年度经营绩效、岗位绩效考核等综合确定,考
核周期为年度考核。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当年度结束后根据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
公司薪酬制度,结合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度经营绩效、工作能力、岗
位职级等进行绩效评价并审核确认。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九条 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度发放,并依照国家和公司的相关规定,由公司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结合年度考核情况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
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
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 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 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
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可
不予发放绩效薪酬或津贴:
(一)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三) 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 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四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
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 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公开的薪资数据,
收集同行业的薪资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
考依据;
(二) 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
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 公司业绩情况;
(四) 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五) 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十六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地为专门事项设
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订,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
亦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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