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冶:中国中冶股票市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实施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10-30 17:54:30
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市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实施细则
(经 2025 年 10 月 30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七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股票市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内幕消息披露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主板)》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属于中国中冶制度体系中的第三层级,
其上一级制度为《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市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本细则适用于中国中冶及其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和《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市场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有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境内外上市地监管机构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本细则主要控制和防范在信息披露暂缓、豁免
过程中的合规风险。
第二章 基本原则及要求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
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同时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事后监管。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与具体方式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本细则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
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
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细则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
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工作。
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管理的归口部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总部相关职能部门、子公司及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履行公司审批流程(审批表详见附件 2),并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表》(附件 3),详细列明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具体事项、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理由及依据、暂缓披露的期限等内容,并连同相关资料、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签署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 4)一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提交申请的部门或单位应确保所报送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 对于符合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要求的事项,
由董事会办公室报经公司保密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报公司董事长批准。
第十四条 经履行上述内部审批程序决定暂缓、豁免披
露有关信息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组织董事会办公室及时进行登记,由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将登记文件归档。登记的具体事项包括: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暂缓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暂缓、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公司应当妥善保存上述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信息披露暂
缓、豁免事项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公司对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七条 公司总部相关职能部门、有关子公司等信息
归口单位应持续跟踪已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的进展,董事会办公室应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波动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与豁免披露
商业秘密后,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核实后根据监管规定作出相应披露安排。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相关信息归口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将出现的上述情形书面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同时说明此前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豁免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由董事会办公室按照上市监管相关规定办理对外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责
机制。如违反本细则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公司可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单位给予相应的内部处分,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应按照境内外上市地有关
监管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2016 年 12 月 2 日印发的《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市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实施细则》(中冶董〔2016〕16 号)同时废止。
附件:1、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内部审批流程图
2、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审批表
3、暂缓、豁免披露登记事项表
4、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内部审批流程图
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市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审批表
申请类型: □申请暂缓披露 □申请豁免披露
事项说明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申请子公司负责人意见
签字: 日期:
股份公司业务主责部门
负责人意见
签字: 日期:
董事会办公室意见
签字: 日期:
保密办公室意见
签字: 日期: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签字: 日期:
董事长审批意见
签字: 日期:
国家秘密豁免披露登记事项表
特别提示:填报时应当审慎确认登记内容,避免填报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编号:20XX年第 X号
登记日期:
登记事项 登记内容
国家秘密 ?
国家秘密 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
的事项 ?
(一)豁免披露的方 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是□否□
式 豁免披露定期报告中的有关内容 是□ 否□
豁免披露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 是□ 否□
(二)豁免披露信息 年度报告 是□否□
所属信息披露文件 半年度报告 是□否□
一季度报告 是□否□
三季度报告 是□否□
临时报告 是□否□
(三)豁免披露信息 重大交易 是□否□
的类型 日常交易 是□否□
关联交易 是□否□
重大诉讼、仲裁 是□否□
客户名称 是□否□
供应商名称 是□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