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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石通:壹石通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10-30 17:34:42

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经济行为,提高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保护股东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公司、分公司、办事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对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目的是加强对本公司、分公司、办事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管理和监督,防范和控制风险,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五)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目标。
第四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内容,并对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是审计部门开展工作的规范性要求。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分公司、办事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七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八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审计部应配备具有必要专业知识的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审计业务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财务会计从业经验或生产经营管理经验。
第十条 公司配置至少一名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
计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审计部的负责人应当专职,由董事会任免。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必要的常识及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二)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
(三)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能以任何决策制定者的资格参加所有的经营,以保持客观公正的能力和立场;
(四)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经营上没有利害关系,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五)在审计计划的制定、实施和内部审计报告的提出过程中应不受控制和干扰。
第十三条 审计部保持独立性,不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应当经由审计委员会参与发表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并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并按照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部遵循“以合规审计为基础,以效益审计为重点,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的工作方针。审计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本部、分公司、办事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本部、分公司、办事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对重要经济合同的执行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工程项目预算、决算的执行、建设成本和经济效益进行审计;
(五)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六)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七)协助审计委员会检查相关事项,提供所需资料;
(八)配合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完成相关审计工作;

(九)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十)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任期或定期经济责任审计;
(十一)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期限,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十二)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十三)完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管理层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十八条 为保证审计部履行职责,公司赋予其下列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部门按时报送管理制度、财务计划、预算、决算、合同协议、报表等有关文件、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查阅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和相关资料等;
(三)参加公司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策、工程建设、对外投资等重要会议,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和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
(四)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可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审计委员
会、董事会报告,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可做出临时制止的决定,并及时向公司报告;
(五)监督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整改意见;
(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公司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会计报表审计。审核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报表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了解和评价各公司的财务状况。
(二)内控制度审计。根据国家法规和公司各项制度审核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评价内控制度是否合理、运作是否有效,并提出完善内控制度的建议。
(三)特殊目的审计。根据公司管理或其他特定要求进行特定目的的审计,包括工程预决算审计、离任(岗)审计及其他重要经营活动的审计。在实际工作中可根据各单位的具体情况进行不同侧重点的审计。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一)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制订的其他规定;
(二)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公司利益和内部审计职业荣誉的活动;
(三)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做到独立、客观、正直和勤勉;
(四)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保持廉洁,不得从被审计单位获得任何可能有损职业判断的利益;

(五)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并合理使用职业判断;
(六)应当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协助;
(七)应诚实地为公司服务,不做任何违反诚信原则的事情;
(八)应当遵循保密性原则,按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资料;
(九)在内部审计报告中应客观地披露所了解的全部重要事项;
(十)应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妥善处理好与组织内外相关机构和人员的关系;
(十一)应不断接受后续教育,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章 审计的工作程序及要求
第二十一条 年度审计计划。审计部在年初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拟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具体项目审计方案。审计部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编制具体项目审计方案,包括审计内容、审计范围、审计方式和审计作业时间等,经董事长批准后实施。对于未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临时性新增项目,需经审计委员会批准、董事长签批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审计通知书。审计部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
(二)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审计人员名单;
(四)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

审计部认为需要被审计单位自查的,应当在审计通知中写明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期限。
第二十四条 现场审计。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审查被审计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审计证据。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如有需要,内部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由提供者签名或盖章,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指派或者聘请专门机构、专业人员参加。
第二十七条 沟通反馈。对于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审计部应当与被审计单位交换审计意见,提出改进建议。被审计单位如有异议,应在规定时间将书面意见反馈给审计部。
第二十八条 审计底稿。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的内容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的名称;
(二)审计项目的名称以及实施的时间;
(三)审计过程记录;
(四)编制者的姓名及编制日期;
(五)复核者的姓名及复核日期;
(六)索引号及页次;

(七)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
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部可以对上述业务环节的范围进行调整。
第三十一条 审计档案。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审计项目结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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