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石通:壹石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10-30 17:34:42
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部分条款适用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签署重大合同、实施重大投资等;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予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等规定,应当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在上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的报刊上进行信息公告。
第二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并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予以披露。
第十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语言浅白、简明易懂,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模板化和冗余重复信息,不得含有祝贺、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或回答咨询,由证券法务部负责,董事会秘书统一管理,其他部门不得直接回答或处理。公司如发生需披露的重大事项,涉及相关事项的部门应及时将该事项报告给证券法务部,由证券法务部上报公司董事会,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披露标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个月结束后的 1个月内完成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八条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应当记载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保证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对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二十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公司预计半年度和季度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达到本条规定情形。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预计本期业绩与业绩预告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盈亏方向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的要求,发布业绩快报。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披露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发布业绩快报。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十四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保证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定期报告披露前,公司发现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1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六)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七)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八)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九)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十一)公司法定代表人、CEO(首席执行官)、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CEO(首席执行官)无法履行职责;
(十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及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十三)公司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四)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五)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
(十七)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八)中国证监会召开发审委会议,对公司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提出了相应的审核意见;
(十九)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二十)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二十三)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二十四)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五)聘任或解聘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六)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七)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及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以下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前款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