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星农: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5-10-30 17:25:47
		
		
    附件:
                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 年 10 月修订)
                                修订对照表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第一条  为维护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以
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 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
                                        定, 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辞任,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 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
                                        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财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的文件,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 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件。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 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 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
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人。                                    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 实行公平、公正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 实行公平、公
的原则,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正的原则, 同种类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利。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种类股份票, 每股的发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
股份,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人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应当支付相
                                        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 以人民币标明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面额股, 以人
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 在中国证券登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 在中国证券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
                                        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湖州新家园投资管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湖州新家园投资
理有限公司、钱菊花、章沈强、深圳市达晨 管理有限公司、钱菊花、章沈强、深圳市达创恒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达晨创 晨创恒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达泰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达晨创瑞 晨创泰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达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肖冰、北京华晨成 晨创瑞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肖冰、北长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浙江领庆创业投 京华晨成长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浙江资有限公司、浙江红十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领庆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红十月投资合
合伙)。公司成立时发起人将其持有原湖州星 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成立时发起人将其光农机制造有限公司股权所对应净资产按照 持有原湖州星光农机制造有限公司股权所
1:0.54127144633 折为公司股份。折股后, 公 对应净资产按照 1:0.54127144633 折为公司
司各发起人的认购股份数和出资比例如下:    股份。折股后, 公司各发起人的认购股份数
……                                    和出资比例如下:
                                        ……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15,000万股、
                                        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6,521.46 万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均为普通股。                            26,521.46 万股, 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或贷款等形式,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补偿或贷借款等形式,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 经股东会决议, 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
                                        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
                                        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董事会、股东大会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董事会、股东大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会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
(一)公开发行股份;                        式增加资本: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二)非公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准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励;
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股东会作出的公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票的公司债券;                            份的;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除上述情形外,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股票的公司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