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发展: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0-30 17:22:40
证券代码:000592 证券简称:平潭发展 公告编号:2025-058
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5 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情况
基于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拟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具体情况如下:
变更前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木材采运;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进出口代理;货物进出口;森林经营和管护;人工造林;森林改培;林产品采集;树木种植经营;林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规划设计管理;非食用林产品初加工;木材加工;林业产品销售;木材收购;人造板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物业管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肥料销售;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砌块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用木料及木材组件加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农副产品销售;畜牧渔业饲料销售;饲料原料销售;纸浆制造;纸浆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变更后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人造板制造;人造板销售;森林经营和管护;人工造林;森林改培;林产品采集;树木种植经营;林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进出口代理;货物进出口;规划设计管理;非食用农产品初加工;木材加工;林业产品销售;木材收购;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物业管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
广;化肥销售;肥料销售;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砌块制造;建筑材料销售;建筑用木料及木材组件加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农副产品销售;畜牧渔业饲料销售;饲料原料销售;纸制造;纸浆制造;纸浆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木材采运;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且需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暨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同时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公司章程修改、工商变更等相关手续,章程内容最终以工商部门登记、备案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件: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
1 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 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
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 律监管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程。
第二条 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
第二条 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
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
限公司系依照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一
员会一九九二年颁发的《股份有限公司
九九二年颁发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
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并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并于一九九六年依
于一九九六年依照《公司法》及其有关
照《公司法》及其有关法规重新规范的股份
法规重新规范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称“公司”)。
公司于一九九三年经福建省经济体制
2 公司于一九九三年经福建省经济体
改革委员会闽体改(1993)078 号和闽体改
制改革委员会闽体改(1993)078 号和
(1993)134 号文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
闽体改(1993)134 号文批准,以募集
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
方式设立;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
业执照,并于一九九六年按照《公司法》规
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于一九九六
范后,依法重新办理了注册登记手续;后转
年按照《公司法》规范后,依法重新办
入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
理了注册登记手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56419U。
91350000158156419U。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 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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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人。 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新增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4 (后续条款编号根据删除、新增条款进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行顺延变更。)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5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债务承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
6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