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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通信: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10-30 17:02:18

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经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2025 年 10 月 30 日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
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本制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行为指南。公司
按照本制度的精神和要求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可以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七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八条 公司加强投资者网络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方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须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九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
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须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公司应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裁(经理)应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六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须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须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须承担处理的首要
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八条 公司须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九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处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处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有:
1、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2、筹备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他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会议,准备会议材料;
3、负责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等工作;
4、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5、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及时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6、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7、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8、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9、跟踪、学习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法规,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10、与政府部门、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经常保持联系,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11、与其它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12、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实施,并建立工作机制;
13、对投资者变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掌握其投资动向,提供决策层参考;
14、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跟踪反映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的关键指标,对投资者变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掌握其投资动向,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的研究报告,供决策层参考;
15、将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点、评价和期望及时反馈到公司决策层;
16、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17、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18、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不泄露商业机密的情况下,公司的其它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处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责任人、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以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处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完备工作规范。
第四章 突发事件处理
第二十八条 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公司内部的突发事件,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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