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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亚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10-30 16:58:55

上海亚虹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上海亚虹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上海亚虹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亚虹模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会同财务部、内部审计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按其职责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等情形。具体情形如下:

上海亚虹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编报规则、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指引、备忘录、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相关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六)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七)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中的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八)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件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不及时纠正错误,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形。
第十条 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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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权利。
第十一条 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进行更正应当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十二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
(一)适用于内部相关责任人员:
1.责令改正并做检讨;
2.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3.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解除劳动合同;
5.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公司董事会可视情况附带经济处罚。
(二)适用于公司委聘的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中介机构:
1.书面形式提出质询,要求其书面解释澄清、道歉或追究其内部人员的责任;
2.根据委聘合同提出索赔;
3.解除或向股东会建议解除委聘合同;
4.以公司董事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对公司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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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亚虹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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